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 2015-013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召开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指公司销售产品
收取的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含公司及其子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下
同)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加快票据周转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
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
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由工程项目组等有关部门编制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工程项目组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
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帐,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下称“明细表”),并于次月 5 日前报送保荐代表人;
4、经保荐代表人对明细表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于次月 15 日前,将本
月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
转至公司一般账户。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
购款等,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决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制定了相
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募集资金
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票据周转率,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等事项的执行,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同仁堂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有利于
提高票据周转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同仁堂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仁堂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另外,同仁堂制定了相应的具体
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保荐机构
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管理。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同仁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九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