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信息调整的议案》、《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对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
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董事
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项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信息调整的议案
公司于报告期内依照财政部在 2014 年内陆续颁布、修订的多项
会计准则,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中
就第三季度报告执行有关准则无法确定影响的事项作出了详细说明,
且于年度报告编制时对执行全部新准则的实施影响作出了充分表述。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且已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审议程序及披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
议案。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
使用,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该等事项的执行,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
詹原竞 孙燕红 张洪魁 钱忠直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