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5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充分、有效披露信息。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
应披露有效性的信息,增强披露信息的可读性。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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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务实高效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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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
(四)公司网站;
(五)业绩说明会;
(六)面对面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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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安排专人及时回复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
平台”和公司网站上所关注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
参与。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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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
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认为必要时,可
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在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泄
露商业秘密,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关系管理
工作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
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二)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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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信息搜集。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意见、建议和媒体报道等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网络信息平台维护。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内容;及时回答投资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中的提问;利用公司电子邮箱
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
所有重大信息;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举行会议、路演,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研究人员、相关媒体参加,回答其
咨询;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
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筹备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准备相关会议资料。
(六)定期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相关
材料的印刷、报送等工作。
(七)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
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重大诉讼仲
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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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传递机制。公司各职能部门
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投资者感兴趣的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还可作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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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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