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
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0,050.98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