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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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 6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 6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 8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 10四、过渡期的相关安排 ............................................................................................. 11五、相关后续事项 ..................................................................................................... 11六、信息披露 ............................................................................................................. 12七、结论意见 .............................................................................................................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致: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广船国际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广船国际 2014 年度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成就,现本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广船国际本次发行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等事项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等,并就有关事项向广船国际/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所有方和/或其他有关机构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本所得到广船国际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所有方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上述人员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广船国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所有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广船国际本次资产交割实施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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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含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广船国际、公司 指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广船国际为接收扬州科进的相关造船资产而设立的
广船国际扬州 指
全资子公司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
中船集团 指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黄埔文冲 指 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
扬州科进 指 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黄埔文冲 100%的股权;扬州科进持有的相关造船资
标的资产 指
产
标的资产一 指 黄埔文冲 100%的股权
标的资产二 指 扬州科进持有的相关造船资产
广船国际分别向中船集团和扬州科进购买资产,其中
以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船集团持有本次重大资产重
的黄埔文冲 100%股权,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扬州科
组、本次重组、本 指
进持有的相关造船资产;同时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次交易
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25%《发行股份及支付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
现金购买资产协 指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扬州科进船业有限
指
产协议》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之补充协议》 充协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发行股份购买资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扬州科进船业有限
产协议之补充协 指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议》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
A股 指
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以及 2014 年 1-10 月
中企华出具的《广船国际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
黄埔文冲资产评估 中船集团所持有的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股权
指
报告 所涉及的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 1253-01 号)
指 中企华出具的《广船国际拟发行股份收购扬州科进船扬州科进资产评估
业有限公司的造船业务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报告
评报字(2014)第 1253-02 号)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国法律 指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
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元 指 人民币元
港元 指 港币元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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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广船国际和中船集团、扬州科进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广船国际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本次交易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如下:
1、广船国际以发行 A 股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中船集团购买其持有的黄埔文冲 10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黄埔文冲 85%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黄埔文冲 15%股权;
2、广船国际以发行 A 股股份的方式向扬州科进购买其拥有的相关造船资产;
3、广船国际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25%。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主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收购方为广船国际,标的资产黄埔文冲100%股权的出售方为中船集团,标的资产扬州科进相关造船资产的出售方为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购入资产的交易价格
(1)标的资产一(黄埔文冲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
广船国际本次向中船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黄埔文冲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企华出具的黄埔文冲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黄埔文冲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453,605.54 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故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的黄埔文冲 85%股权的交易对价即为该等 85%股权的评估值,即人民币 385,564.71 万元,本次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的黄埔文冲 15%股权的交易价格即为该等 15%股权的评估值,即人民币 68,040.83 万元。
(2)标的资产二(扬州科进持有的相关造船资产)的交易价格
广船国际本次向扬州科进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相关造船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中船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扬州科进协商确定。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扬州科进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扬州科进相关造船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66,010.01 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中船集团备案;经双方协商确定,扬州科进持有的相关造船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96,800.00 万元。
3、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4、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自然人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认购方式为上述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广船国际向其发行的股份。
5、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 年 11 月 1 日);发行价格为 14.1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同时,根据 2014 年 6 月 27 日广船国际实施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根据除息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果调整为 14.17 元/股。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 年 11 月 1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不低于 16.49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后采用询价发行方式确定。根据2014 年 6 月 27 日广船国际实施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根据除息调整为不低于 16.48 元/股。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广船国际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1、2014 年 10 月 31 日,广船国际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预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预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预案》、《关于公司与中船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船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该等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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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 年 11 月 6 日,广船国际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船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2014 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该等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3、2014 年 12 月 22 日,广船国际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2014 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附条件生效的《广船国际向中船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一系列议案。该等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二)中船集团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2014 年 7 月,中船集团下发“船工经【2014】507 号”文,批准向广船国际出售黄埔文冲 100%股权。
(三)扬州科进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2014 年 10 月 8 日,扬州科进唯一股东及执行董事谢传永签署书面决定书,同意向广船国际出售扬州科进部分造船资产,由广船国际以发行 A 股股份的方式作为交易对价。
(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国资委完成对标的资产黄埔文冲 100%股权评估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告的备案;
2、2014 年 11 月 27 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问题意见的函》(局综函【2014】291 号),对广船国际增发股份收购黄埔文冲 100%股权无不同意见。
3、2014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170 号), 原则同意广船国际本次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4、2015 年 3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30 号),核准广船国际“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行 272,099,300股股份、向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发行 68,313,338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7,565,677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按照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组织实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一的交割实施情况
根据广船国际和中船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安排,广船国际将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中船集团持有的黄埔文冲 85%的股权,另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船集团持有的黄埔文冲15%的股权。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向黄埔文冲换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船集团所持有的黄埔文冲 100%的股权已过户至广船国际名下,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标的资产一已经完成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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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资产二的交割实施情况
根据广船国际与扬州科进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扬州科进可以向广船国际或广船国际的指定方交割标的资产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船国际已经设立全资子公司广船国际扬州以接收标的资产二。2015 年 3 月 18 日,广船国际、广船国际扬州和扬州科进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以 2015 年 3 月 18 日作为资产交割日,扬州科进已实质性完成了向广船国际扬州交割资产的相关手续。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资产交割情况如下:
扬州科进所有的标的资产已实际移交给广船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广船国际扬州,其中:
(1)标的资产中的土地和房屋已经全部过户至广船国际扬州名下;
(2)标的资产中的车辆除尚有1辆待办理过户手续外,其余已经完成在车辆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广船国际扬州名下。自交割日起,该等财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广船国际扬州。
(3)其余标的资产均已经实际交由广船国际扬州控制,除2台起重机尚在继续安装建造以及一艘拖轮待取得相关证书外,标的资产中其他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固定资产、设备等,自交割日起,已经实际由广船国际扬州占有和控制,与该等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全部转移给广船国际扬州。对于上述设备中需要进一步维修、完善并取证等事项,三方已经通过备忘录的形式约定扬州科进将承担有关的义务并全力协助广船国际扬州完成上述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二已实质性完成交割;部分资产包括车辆、拖轮等权属登记变更虽未完成,但该等资产已由广船国际扬州实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扬州科进也已经承诺将在一定时间内协助完成上述事项。
四、相关后续事项
1、广船国际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中船集团发行的 272,099,30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A 股股份,向扬州科进发行 68,313,338 股 A 股股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
2、广船国际尚需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7,565,677 股新股以完成本次配套资金的募集。
3、广船国际尚需向中船集团支付以现金方式购买的黄埔文冲 15%股权的交易价款,即人民币 68,040.83 万元。
4、广船国际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证书的变更及备案。
5、根据广船国际与中船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以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为前提,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期间,标的资产及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均由中船集团享有或承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由广船国际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已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黄埔文冲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交割审计确认,后续将按照审计报告进行过渡期间的损益交割。
五、信息披露
根据广船国际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船国际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2、中船集团已经将标的资产一黄埔文冲 100%股权过户至广船国际名下;扬州科进已经将标的资产二全部实际交付给广船国际的指定方广船国际扬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资产已经全部实质性实施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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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船国际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广船国际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中船集团发行 272,099,300 股 A股股份,向扬州科进发行 68,313,338 股 A 股股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
5、广船国际尚需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7,565,677 股新股以完成本次配套资金的募集。
6、广船国际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证书的变更、备案。
7、广船国际和中船集团之间将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对黄埔文冲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交割审计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建法负责人:
吴明德 孙亦涛
李 冰
2015 年 3 月 19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青岛 厦门
香港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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