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成矿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14 1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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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拟购买

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4]证券字 055-8-1 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邮编: 100033

6th Floor, South Tower, Financial Street Center,

9 Financial Street, Xicheng, Beijing 100033,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重组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

贵公司、发行人、

指 司”(1998 年 8 月 28 日至 2005 年 5 月 24 日)、“青海贤成实业

贤成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 25 日至 2008 年 3 月 24 日)

创新矿业 指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83.11%的控股子公司

贤成节能 指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青海春天、

指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发行人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创新矿业 83.11%

本次重组、 的股权、贤成节能 100%的股权),并向青海春天七名股东发行股

本次交易 份购买其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

重组行为

拟购买的资产、拟

指 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

购买资产

拟出售的资产、拟

指 发行人所持有的创新矿业 83.11%的股权、贤成节能 100%的股权

出售资产

发行对象 指 青海春天现有七名股东

西藏荣恩 指 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春天控股股东

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变更

天津泰达 指

名称为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原股东

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全资子公司,青海春

新疆泰达 指

天股东

上海盛基 指 上海盛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股东

上海中登 指 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青海春天股东

新疆益通 指 新疆益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青海春天股东

青海省国资委 指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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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重组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简称 指 含义

青海省工商局 指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

兴华事务所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瑞华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科华 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君泽君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2014 年 6 月 30 日

交割日 指 拟购买资产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发行人名下之日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重组报告书》 指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

产协议》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利润补偿协议》 指

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瑞华事务所就发行人 2013 年度财务报告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出

《审计报告》 指

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63060052 号)

兴华事务所出具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2014

《青海春天审计报

指 年 1-6 月、2013、2012、2011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专项

告》

审计报告》([2014]京会兴专字第 64000001 号)

天健兴业出具的《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青

《评估报告》 指 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天兴评报字(2014)第 491 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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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重组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拟购买

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4]证券字 055-8-1 号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贵公司本次重组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过户情况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做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重组的各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

料(无论何种形式)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

之处;其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3、对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源于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等有关机构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规则要求的注意义务标准履行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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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核查、验证。

4、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重组

拟购买资产过户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本次重组拟购买

资产过户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有

关该等专业事项的表述,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呈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主管机关审核及进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贵公司在关于本次重组的其他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主管机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

分或全部内容,但贵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而专项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

次重组拟购买资产过户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本次重组的方案如下:

(一)整体方案

本次重组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项内容,即:发行人将其

所持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创新矿业 83.11%的股权、贤成节能 100%的股权)

以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给不特定的第三方;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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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以向西藏荣恩、肖融、新疆泰达、卢义萍、新疆益通、上海盛基及上海中登

合计七名股东发行的股份作为对价,购买该七名股东合计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

上述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生效、互为前提,任何一项因未

获得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二)重大资产出售

1、拟出售的资产

本次重组拟出售的资产为发行人所持有的创新矿业 83.11%的股权和贤成节

能 100%的股权。

2、拟出售资产的定价依据

拟出售资产的定价以经青海省国资委备案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最终

转让价格将根据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的情况确定。

3、出售方式

本次重组拟出售的资产将采用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

出售。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挂牌转让规范转让拟出售的资产,直至交易完成。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 元。

2、拟购买资产及其定价依据、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拟购买资产的购买价格以天健兴业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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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

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青海春天股东全部权益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429,172.72

万元(扣减应分配给原股东的 36,315.85 万元利润后的评估结果为 392,856.87

万元),增值额为 259,666.25 万元,增值率 153.19%。据此,经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价值为 392,772.3041 万元,发行对象向发行人出售青

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的总价款为 392,000 万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4、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西藏荣恩、肖融、新疆泰达、卢义萍、新疆益通、

上海盛基及上海中登;该七人以其合计拥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认购发

行人向其发行的股份。

5、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本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

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规定及发行人破产重整情况,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本次

发行人向西藏荣恩等七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8.01 元/股。该发

行价格尚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发行数量

按照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价格 392,000 万元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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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8.01 元 / 股 计 算 , 本 次 发 行 向 发 行 对 象 共 计 发 行 不 超 过

48,938.8261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贤成矿业总股本的比例为

71.10%。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发行对象名称/姓名 拟转让的青海春天持股比例 发行股数(万股)

西藏荣恩 70.2414% 34,443.0183

肖融 14.5957% 7,157.0571

新疆泰达 9.9324% 4,870.3920

卢义萍 1.9663% 964.1703

新疆益通 1.4676% 719.6248

上海盛基 1.0000% 490.3514

上海中登 0.6000% 294.2122

合计 99.8034% 48,938.8261

7、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8、锁定期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西藏荣恩、肖融、新疆泰达、卢义萍、新

疆益通、上海盛基、上海中登出具的承诺,该七人各自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份,按下述锁定期锁定;本次发行结束后,该七人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下述锁定期的约定;在下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

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交易对方 锁定期

西藏荣恩 自所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

肖融 自所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

自所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转让,之后,在 2014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

卢义萍 解禁所获股份 35%的股份,2015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所获股份 35%的股

份,2016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所获股份 3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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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 锁定期

取得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时,(1)如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新疆泰达、 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其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2)如

新疆益通、 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 12 个月,则其所认购股份自

上海盛基、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转让,之后,在 2014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解禁所获股份

上海中登 35%的股份,2015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所获股份 35%的股份,2016 年承诺

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所获股份 30%的股份

9、期间损益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过渡

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发行人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西藏荣恩等七名股东

按拟转让的青海春天持股比例以现金的方式全额补偿给发行人。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由老股东西藏荣恩、肖融、卢

义萍享有;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

完成后的各股东(发行人、卢义萍)按持股比例享有。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2014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审议<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发行人 201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2、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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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

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实施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

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相关事宜等,授权有效期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止。

(二)发行对象的批准与授权

1、2014 年 9 月 12 日,西藏荣恩的执行董事张雪峰作出《执行董事决定》,

同意西藏荣恩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

意西藏荣恩与发行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2014 年 9 月 28 日,西藏荣恩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同意前述事项。

2、2014 年 9 月 22 日,新疆泰达的执行董事赵华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

意新疆泰达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

新疆泰达与发行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2014 年 9 月 28 日,新疆泰达之唯一股东天津泰达作

出股东决定,同意前述事项。

3、2014 年 9 月 22 日,有限合伙企业新疆益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德源作

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新疆益通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认购发

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新疆益通与发行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2014 年 9 月 28 日,

新疆益通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前述事项。

4、2014 年 9 月 12 日,上海盛基的执行董事张伟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

意上海盛基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

上海盛基与发行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2014 年 9 月 28 日,上海盛基召开 2014 年第 3 次临时

股东会,同意前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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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 年 9 月 28 日,个人独资企业上海中登的投资人沈玮作出《投资人

决定》,同意上海中登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并同意上海中登与发行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三)青海省国资委的批准

2014 年 10 月 10 日,青海省国资委出具《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青海贤成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项的复函》(青国资函

[2014]51 号),同意本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及向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234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重组及向西藏荣恩发行 344,430,183 股股份、

向肖融发行 71,570,571 股股份、向新疆泰达发行 48,703,920 股股份、向卢义萍

发行 9,641,703 股股份、向新疆益通发行 7,196,248 股股份、向上海盛基发行

4,903,514 股股份、向上海中登发行 2,942,12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并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重组拟购买的资产为发行对象合计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

根据青海省工商局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核发的《登记核准通知书》{(青工商)登

记企核准字[2015]第 112 号}、新《营业执照》(注册号:630000100003793)及

其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西藏荣恩、肖融等

7 名发行对象合计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发行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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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重组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

人合法拥有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

四、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过户手续完成后,发行人尚待完成以下事项:

1、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事宜及新增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2、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完成拟出售资产的挂牌转让、过户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履行了

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过户手

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合法拥有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发行人尚需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本次交易项下新增股份的登记、上

市事宜、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拟出售资产的挂牌转

让、过户事宜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出具,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其余贰份供发行人为本次重组之

目的而使用。

(正文完,下转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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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所 关于贤成矿业重大资产重组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舒章勇

负责人:王冰 (签字)

(签字) 于娜娜

(签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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