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世缘:关于完成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14 11: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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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69 证券简称:今世缘 公告编号:2015-013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今世缘股份”)

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5 年 1 月 25 日召

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余额,以采取货币增资的形式向全资子公司涟水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今世缘销售”)增加注册资本 5940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营销

网络建设项目的筹建;增资完成后,今世缘销售拟更名为江苏今世缘酒业

销售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 2015 年 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的《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05)。

2015 年 3 月 12 日,今世缘销售取得了淮安市涟水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发的《营业执照》,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由 60 万元变更为

6000 万元,同时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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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2015 年 3 月 13 日,今世缘股份(以下简称“甲

方”)、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110060429290001628,截至 2015 年 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60,756,515.29 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之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及方式的定期存

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甲方、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

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

三、甲方作为乙方实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绝对控股股东,

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

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孙小中、徐玉龙可以随时

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

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通知丁方,并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乙方和丙方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资金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甲方、丁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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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其

它原因需转账或销户、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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