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汾酒销售公司冠名山西职业篮球队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汾酒销售公司冠名山西职业篮球队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对王涛同志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王涛同志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王涛同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王建中 余春宏 沈沛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