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原非流通股股东(即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起,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王吉财持有的 260,000 股限售股份将可以上市流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就此事项出具核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以上市流通股份的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 持有的有限售条件 承诺限 承诺履行情
股东名称 可上市流通时间
号 股份数量(股) 售条件 况
1 王吉财注 1 260,000 2015 年 3 月 13 日 注2 履行承诺
注3
合计 260,000
注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原限售股份持有人鞍山市新大地轮胎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股份过户至王吉财名下,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相关非交易过户手续。
注 2: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限售股份持有人取得股份流通权的条件如下:“由于未明确表示同意参与股改并承担相应对价安排,为使股改尽快实施,避免公司退市的风险,由国之杰先行代其对价安排,国之杰保留按合法可行的方式向其追偿的权利,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国之杰的同意,并由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注 3: 2015 年 3 月 5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解禁意见函》,同意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安信信托 260,000 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前出售限售股份的,其出售行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不存在。
三、限售股份出售涉及国资、外资时,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未涉及国有股份。
四、对有关证明文件的核查情况
为了核查安信信托限售股份持有人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情况,海通证券认真核查了以下文件:
1、安信信托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安信信托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的说明;
3、《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解禁意见函》;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5、公司章程。
五、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安信信托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安信信托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