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10 1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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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4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预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的审批情况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二、更新发行对象名称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之命名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之一长安平安富贵千金净雅投资计划更名为“长安平安富贵千金净雅资产管理计划”。

三、对长安平安富贵千金净雅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出资人予以补充说明

长安平安富贵千金净雅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贵千金计划”)拟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其委托人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华鑫信托鑫康财富 4 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001.44 元的信托资金认购富贵千金计划份额)和华鑫信托鑫康财富 5 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不低于人民币 49,999,996.62 元的信托资金认购富贵千金计划),华鑫信托鑫康财富 4 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出资人为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鑫信托鑫康财富 5 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出资人为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继青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9 年 9 月 9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 378 号 4 号楼 401 室

股权结构 王继青持股 60.00%,余景持股 20.00%,陈小芬持股 20.00%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

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武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4 月 19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 8 号 3 幢 2 层 B 区 2030 室(崇明工业园区)

股权结构 王武持股 30.33%,李威持股 69.67%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管理咨询,资产管理,产品营销策划,实业经营范围

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根据与发行对象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2015 年 3 月 6 日,公司与长安基金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认购人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认购人拟设立和管理的富贵千金计划为认购人自主管理产品,该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3、富贵千金计划由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的信托计划认购,其对富贵千金计划的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单一信托人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华鑫信托鑫康财富 4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的资金及单一信托人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华鑫信托鑫康财富 5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的资金,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状态良好,对“华鑫信托鑫康财富 4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华鑫信托鑫康财富5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资金系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4、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富贵千金计划的资金应募集到位,否则认购人应当承担《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6、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锁定期内,富贵千金计划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认购人保证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不会转让其持有的富贵千金计划份额或退出富贵千金计划。

7、关于其他事项,双方仍遵守《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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