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3-10 12: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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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上述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及“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对公司内部人员:

(一)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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