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HUBEI DASHENG LAW FIRM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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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
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5年2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
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6日上午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
101,070,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数758,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
份数 101,828,5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1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 人,
代表股份数 19,795,4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8%。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原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所
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
案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
投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01,070,02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26 %,0股弃权,758,523股反对。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101,070,02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26 %,132,000股弃权,626,523股反
对。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01,070,02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26 %,132,000股弃权,626,523股反
对。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01,070,02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26 %,36,000股弃权,722,523股反对。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01,202,62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39 %,132,000股弃权,493,923
股反对。
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述职工作报告》;
101,070,0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26 %,264,600
股弃权,493,923股反对。
7、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01,070,0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26 %,168,000
股弃权,590,523股反对。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101,238,625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42 %,0股弃权,589,923股反对。
9、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01,202,62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39 %,132,000股弃权,493,923股反
对。
10、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01,202,62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39 %,132,000股弃权,493,923
股反对。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101,238,625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42%,0股弃权,589,923股反对。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6,216,2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7.67%,132,000股
弃权,493,923股反对。关联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定增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6,083,6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7.17 %,0股弃权,
758,523股反对。关联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101,070,02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26 %,36,000股弃权,722,523
股反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刘 翔
经办律师:
倪纯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