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
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对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
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能够积极落实;公
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
四、对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情况进行了有效的核查,本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得薪酬以及独立董事津贴,均是依据公司的薪酬制度为原
则所确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薪酬确定、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对公司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其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格。
同意将《关于公司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行政总监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在对魏树焕女士的简历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
魏树焕女士具备所任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
资格,未发现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亦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同意聘任魏树焕女士为公司行政总监。
独立董事:刘力、梅慎实、余菁、刘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