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06 16: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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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15-002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查询到公司

职工监事陈志刚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陈志刚先生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操作股票账户卖出了阳光照明股票,共计成

交 100,000 股,成交均价 10.65 元/股,成交金额 1,065,000 元。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披露《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陈志刚先生又分别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11 月 7 日、12 月 8 日操作股票账

户合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 110,800 股,成交均价 9.33 元/股,合计买入金额

1,033,368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理情况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陈志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

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已主动将短线交易所得 132,000 元上缴公司并归公司

所有,同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1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规范

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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