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
解和审慎查验,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作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014 年度财务报表、2015 年 1 月 31 日报表等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5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胡咏华 ________________
姜培维 ________________
孙广亮 ________________
王 岚 ________________
陈弘基 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