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ST 仪化 公告编号:临 2015-009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全部资产和负债并定向回购其所持仪征化纤
40.25%股权,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公司 201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1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70 号文核准,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
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以下简
称“本次配套融资”)。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3,333,333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50 元,截至 2015 年 2 月 13 日,公司
已收到发行对象认缴的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999,999,998.5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7,483,333.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52,516,665.50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11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在北京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了《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人民币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 0200337529200006626 5,953,999,998.50
平里支行
注:上述专户余额为截至 2015 年 2 月 13 日的余额,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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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以下或称“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配套融资中所公
开披露的甲方全资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关的专业设备(包括海外业务高端设备、海洋工程业务设备、页岩气业务设
备和管道施工设备)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以下或称“乙方”)
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丙方”)
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 甲方授权丙方在乙方对公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由本协议指定的财务顾问主
办人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若专户当月未发生业务,则乙方不出具对账单。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不涉及乙方责任。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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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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