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3-03 0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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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2015 年 2 月修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五年二月

0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

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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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

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庞雪梅、董向征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恒通赛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洪立斌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庞雪梅、

董向征、洪立斌、孙毅、王家骥、余锴、李嵩、唐堂、封奇为项目组成员。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庞雪梅: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负责六国化工、博汇

纸业、世博股份、天康生物、海宁皮革城和合康变频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及国投

中鲁、天康生物非公开发行、冠城大通公开增发等股权融资项目工作。

董向征: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参加了东江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等项目的申报工

作;并参与了华友钴业、远东国际、鼎胜铝业等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洪立斌: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过京东方非公开发行

工作、朗波尔股份重组工作和远东国际改制辅导工作等。

三、发行人情况

中 文 名 称 :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Beijing Hengtong Innovation Luxwood Technology Co.,

Ltd.

注 册 资 本 : 7,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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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志强

成 立 日 期 : 2006 年 8 月 31 日(2010 年 10 月 27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 86-5 号

邮 政 编 码 : 102444

电 话 : 010-57961616

传 真 号 码 : 010-57961616

互 联 网 网 址 : www.htcxms.com

电 子 邮 箱 : hengtongsaimu@sohu.com

经 营 范 围 : 许可经营项目:加工木塑制品;普通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中介

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机械设备、模具;回

收废旧物品;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

货物除外)、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销售建筑

材料。

信 息 披 露 部 门 : 证券事务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 谭黎明

联 络 方 式 : 010-5796161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金石投资持有公司 365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5%。金石投资系中信证券在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金石投资作为中信证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其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

与发行人签署《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入股方式认购恒通发展注册资本 338.20 万

元,早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2011 年 7 月)和《关于落实<证

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2011 年 11 月)的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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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金石投资进行项目直投时不存在违反投资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

情形。

除上述持股关系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2013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组装公司(北京)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署《综合授信合同》

(编号:(2013)信银营授字第 000031 号),最高授信额度为 7,000 万元。其中

贷款额度 2,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合同订立日起 1 年,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保函额度 5,000 万元。2013 年 9 月 29 日,孙志强与中信银行总行营

业部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3)信银营保字第 000919 号),为组装公司(北

京)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总行营

业部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3)信银营保字第 000921 号),为组装公司(北

京)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4 年 12 月 1 日,组装公司(北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签署《人民币额度贷款合同》【编号:(1467)信银营贷字第 000062 号】,贷款金

额为人民币 3,800 万元,额度期限为 1 年,即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贷款利率以就单笔提款出具的《借款凭证(借据)》上的记载为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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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年 12 月 1 日,孙志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编号为(2014)信银营最保字第 000909 号,为组装公司(北京)上述

借款提供本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之控股子公司,是中信证券的

关联方。

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内设内核

小组,内核小组承担公司发行证券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小组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内核小组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

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小组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

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

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内核小组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

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

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

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

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

核小组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

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最后,内核小组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

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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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二)内核意见

2011 年 9 月 20 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层会议室召开了

恒通赛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内核会,对恒通赛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

公司内核会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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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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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

作为恒通赛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以下简称“《发售股份规定》”)

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

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的充分沟通,并经公司内核小组进行评审后,我

们认为,恒通赛木具备了《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

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

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恒通赛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北京恒通

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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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作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承诺的议案》、《关于修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方案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北京

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稳定

公司股票价格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作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议

案》、《关于修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有关会议文件,

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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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研发、生产、

销售、内部管理等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流部、采

购部、生产部、设计部、技术部、销售部、市场部、客服部和证券事务办公室等

职能部门,并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出具的瑞

华审字[2014]第 0168009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度、

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7,3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于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公开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

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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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符合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1、发行人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由有限公司依法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

案、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

准、资产评估、验资、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等手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

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 0168009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作为净利润的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1 年度

至 201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5,073.04 万元、5,484.80 万元和 5,596.0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

发行人上述财务数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上述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 0168009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40,803.82 万元,未分配利润

为 20,790.15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434 万股,发行后股本

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符合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档案、[(2006)

中博华验字第 060267 号]、[中博华(2007)验字第 070163 号]、[中科永信验字

(2008)第 2-096 号]、[中科永信验字(2010)第 2-008 号]、[中科永信验字(2010)

第 2-285 号]、[利安达验字(2010)A1069 号]《验资报告》、[利安达专字(2011)

第 1574 号]《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 01680024 号]《验资复核报告》,

以及发行人房地产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以及注册申请变更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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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符合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生产情况及采购、销售合同等资料,以及工商、

税务、环保、社保、质检、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合规证明,保荐人认为:

本公司主要从事以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为核心产品的、可循环再利用新型

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组装,主营业务突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符合第十四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

议,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

两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孙志强先生,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

主要从事以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为核心产品的、可循环再利用新型建筑材

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组装,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符合第十五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的声明等文件,保荐人

认为:发行人股权归属于披露的股东,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符合第十六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房地产权证、主要生

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对发行人生产运营

的尽职调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研发、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土地、办公场所、研发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均依法办理了产权人名称变更手续,发行人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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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经查阅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查发行人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及其生

产经营开展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

独立从事业务,具有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

经查阅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抽查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

同》、查看发行人人事管理制度等文件,并根据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没有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

以及考核、奖惩制度,与发行人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

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本保荐机

构对银行、税务、发行人财务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和征询,并根据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第 01680053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没有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

人财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书等文件,

以及根据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的实地走访,与发行人相关员工访谈,发行人

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关联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发行人的机构设置均独立于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干预发

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主营业务情况,核查发行人与关联企

业间的采购、销售等合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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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

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符合第十七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章程等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已建立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

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符合第十八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沟通,保

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瑞华审字[2014]第 01680094 号《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

(九)符合第十九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实地抽查复核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并核查瑞

华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第 01680053 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保

荐人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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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十)符合第二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并和相关人员

进行访谈,取得有关人员的承诺,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违规任职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一)符合第二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资料,访谈工商等部门相关工

作人员,并依据发行人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律师发表的合规经营

意见,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二)符合第二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发展规划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访谈及项目核准文

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新疆 30 万平方米赛木集成房屋部品部件生产线建设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银行贷款。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

途且应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同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行业经验丰富,技术处于业内领先地位,管理

团队对客户需求有着深刻理解,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能力,以及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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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健的资本支出规划。保荐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

行人现有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

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符合《发售股份规定》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发售股份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售股份的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2,434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

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

开发售老股。

2、发行人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由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是发

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3,854.40 万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公开发售的股份已持有时间在 36 个月以上,符合

《发售股份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老股发售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东已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了首次公开发行

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符合《发售股份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次公开发

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发生变更,

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发售股份规定》第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法律纠

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符合《发售股份规

定》第六条的规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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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董事、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

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

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销售区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区和新疆地区,在收入及利润贡献方

面,2011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9 月,公司来自于北京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分别为 53.89%、60.55% 、62.29%和 80.69%,毛利金额占比分别为 59.36%、

61.35%、79.17%和 85.29%,其中,来自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

别为 52.90%、45.19% 、59.21%和 76.21%,毛利金额占比分别为 58.54%、45.81% 、

76.21%和 81.73%;2011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9 月;公司来自于新疆地区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43.58%、27.38%、20.30%和 14.00%,毛利金额占比分别

为 38.37%、23.45% 、16.50%和 12.17%,其中,来自于新疆乌苏市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比分别为 38.36%、20.67% 、11.30%和 3.82%,毛利金额占比分别为

33.88%、17.08% 、8.66%和 3.25%。

2011 年以来,公司加大了市场开拓力度,已相继拓展了北京其他区县、新

疆其他县市、国内其他省市及海外市场。虽然公司销售区域已拓展到北京和新疆

以外地区,但北京和新疆地区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贡献仍然很大,如果北京和新

疆地区的销售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仍将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1、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变化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010 年以来,全球经济均受到欧债危机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

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公司主要从事以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为核心产品的、

可循环再利用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组装,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也

1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可能受到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出现需求下降导致建设支出减少的情况。若宏

观经济景气度持续下降,或公司客户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均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和新疆等北方地区,由于北方地区冬季

气温较低,不利于施工的时间较长,因此一季度销售的木塑集成房屋和木塑集成

房屋部品部件较少,在一季度或上半年可能会出现微利甚至亏损的情况。

公司目前主要通过承接木塑集成房屋项目的形式推广自行生产的木塑集成

房屋部品部件,公司对木塑集成房屋项目均在房屋组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确认收入实现,可能出现房屋组装与竣工验收分属两个不同会计期间的情况,从

而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在各季度及年度之间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甚至出现下滑

50%及以上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公司为木塑集成房屋成套部品部件供应商,客户主要为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

企业,工程项目价款结算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往往存在付款不及时的情况,各

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2011 年-2014 年 9 月各期

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6,644.63 万元、19,494.76 万元、20,912.29 万元和

24,580.3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86%、48.16%、43.26%和 52.28%,

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01%、65.12%、58.82%和 119.67%,如果应收

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影响公司资金的周转,导致公司的运营能力下降;虽然

目前公司客户的信用良好,但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将导致公司的直接损失。

(四)税收优惠风险

1、所得税税收优惠风险

2009 年 7 月 23 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期间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优惠期间所得税率为 15%。

2012 年 7 月 9 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

1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期间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优惠期间所得税税率为 15%。

2011 年-2013 年,公司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金额分别

为 130.12 万元、358.33 万元和 80.07 万元。(2014 年 1-9 月公司净利润为负,因

此未考虑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5月8日,乌苏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

表》:恒通赛木(新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所属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

年12月31日。

2014年5月29日,乌苏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

表》:恒通赛木(新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所属年度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

年12月31日。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9 月,恒通赛木(新疆)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金

额分别为 25.18 万元、29.29 万元和 38.21 万元。

如果国家改变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的所得税优

惠政策,或者公司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

业,将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增值税税收优惠风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 2009 年 6 月 18 日、2011 年 6 月 16 日和 2013

年 6 月 16 日下发编号为综证书(京)第 2009-061 号、综证书(京)第 2011-169

号、综证书(京)第 2013-137 号的认定证书,认定公司主导产品 I 型木塑墙板

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分别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和 2013 年 6 月 28 日下发编号为新综证书第 667 号和新综证书第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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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认定证书,认定公司轻质建筑空心墙板 1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根据财税(2008)156 号文件规定,公司 I 型木塑墙板和轻质建筑空心墙板享受

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1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1-9 月,公司因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而享受的增

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740.32 万元、1,400.38 万元、531.42 万元和 221.24 万

元。如果国家改变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公司产品未

能继续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

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墙体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为 PVC、功能助剂、粉煤灰和木粉等,

其中 PVC 属于石化产品,其价格主要随国际原油价格而波动,PVC 原材料成本

占墙体材料生产成本的比例较高,2011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1-9 月,PVC 占墙

体材料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52.34%、45.20% 、53.11%和 34.60%。公司通过

将墙体材料直接销售给客户,或通过销售给组装公司进行组装,最终以集成房屋

的形式实现墙体材料的对外销售,PVC 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墙体材料的

毛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毛利率水平。近年来国内 PVC 的价格变动情

况如下:

PVC 价格及价差变动情况(单位:元/吨)

资料来源:《中信证券-基础化工行业每周观点》(20140818-20140824),中信证券研

究部

1

I 型木塑墙板、轻质建筑空心墙板均为公司生产的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

2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2011 年初至今,由于受欧债危机的影响,全球宏观经济景气度下降,PVC

价格有所下降;未来随着经济转暖,市场需求增加,PVC 的价格仍有可能上涨。

PVC 的价格波动可能对公司盈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扩张较快,将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并且运营良好,但随着公

司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和经营模式的跨区域复制,公司集成房屋项目的数量不断

增多、项目实施地点的分布区域逐渐扩大,项目及人员的管理压力进一步加大,

若公司现有的管理体系未能及时调整,管理能力未能同步提高,将会制约公司的

发展速度,对公司未来经营业务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或流失的风险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专业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且行业技术门槛

较高,从事该行业的技术研发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跨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

通过长期的实践以理解建筑领域的应用需求。虽然公司在长期的研发和实践中积

累了丰富的材料配方、模具设计、生产工艺及集成房屋组装等方面的经验,培养

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但是随着经营

规模的快速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人员不足的风险。同时,

随着行业竞争逐步加剧,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可能会对公司的市场竞

争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技术持续创新风险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积极致力于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现已取得

多项专利,且公司的核心产品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已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但是新型建筑材料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产品、新技术和新的解决方案不

断涌现,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领域中保持持续创新能力,而同行业企业通过持续

创新并开发出性价比更优的墙体材料,则可能会导致公司处于竞争劣势,对公司

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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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52.80%

的股份,且发行后仍直接持有公司不低于 37.24%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虽然建立

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内部控制

等相关制度,从制度安排上避免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不当控制行为。但如

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通过行使表决

权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财务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进行不当

干预,可能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十)汇率风险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海外市场的收入占比不高,但 2011 年以来,公司逐

步拓展了非洲刚果(金)和利比里亚、东亚蒙古等海外市场,来自海外市场的收

入将逐步增加,公司以外币结算的产品出口收入存在因人民币升值导致汇兑损失

的风险。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主要从事以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为核心产品的、可循环再利用

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组装,包括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及配

套的钢结构材料等房屋建筑必须的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材料等。

(一)市场需求量大、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建筑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建材需求也逐年增加。2013 年我国规模以上建材企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 6.3 万亿

元,同比增长 16.3%,增速提高 2.9 个百分点。

传统建筑材料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非金属矿物资源和不可再生的化石能

源。以墙体材料为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

节能建筑的通知》中介绍,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 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占

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 10 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 50

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 7000 多万吨标准煤。如果实心粘土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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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

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因此,国家逐步限制“高能耗、高污

染、高排放”的传统建筑材料产能,积极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产品开发和市场推

广,为新型建筑材料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同时,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倡导住宅产业化,提出要积极发展通用部

品,逐步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标准住宅部品体系。住宅产业化

是建筑领域的全新模式,是建筑行业的一次技术革命。与传统建筑方式相比,以

住宅建筑工业化为特征的住宅产业化优点明显,节能降耗效果显著;这种新模式

打破了传统建造方式受工程作业面和气候的影响,在工厂里可以成批次的重复制

造,使高寒地区施工告别“半年闲”。

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通用型、成套开发的新型建筑材料市场的拓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3 年-2012 年,我国全社会住宅投资保持增长趋势,

2012 年我国全社会住宅投资金额为 64,412.79 亿元,同比增长 11.39%,通用型、

成套开发的新型建筑材料市场容量巨大。2003 年-2012 年全社会住宅投资情况如

下图所示:

2003 年-2012 年全社会住宅投资情况

35% 70000

30% 60000

25% 50000

20% 40000

15% 30000

10% 20000

5% 10000

0% 0

全社会住宅投资(亿元) 增长率(%)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3 年度数据

以住宅产业化方式开发的木塑集成房屋成套产品实现了部品部件工厂化、建

造方式集成化、材料制造节能化,是不同气候类型地区、不同地质条件地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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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住习惯地区、建筑材料稀缺地区适宜的标准住宅部品。木塑集成房屋部品部

件能达到建筑性能要求,并快速集成抗震、防火、防水、保温、隔热、防潮、防

蛀、减少建筑垃圾的节能环保型永久性住宅,将为新农村建设、游牧民定居点、

矿区、林区等提供舒适经济的新型住宅,同时也可满足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

育建筑、医疗建筑、园林建筑、工业建筑等公共设施的建筑要求。随着我国住宅

产业化的推进,木塑集成房屋成套产品在通用型、成套开发的新型建筑材料市场

的占有率将逐步提升。

采用木塑复合材料技术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属于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主

要应用于室内外装饰和房屋建造等领域,具有绿色环保、节约自然资源、可循环

再利用等特点,可在上述领域中部分替代传统建材,实现自然资源消耗减量化,

市场空间巨大。

(二)产业政策支持

新型建筑材料具有绿色环保、节约自然资源、可循环再利用等特点,符合我

国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为此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该产业发展的

政策。

2010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明

确推广利用废旧塑料、废弃木质材料生产木塑材料及其制品技术;北京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8 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将 2012 年

至 2013 年规划为住宅产业化推广期。2012 年和 2013 年,住宅产业化项目比例

分别达到 7%和 10%(按建筑面积计算)。

2011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将木塑复合材料列为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类别。

2012 年,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其中新型节能

建材领域将重点发展适用于不同气候条件的新型高效节能墙体材料以及保温隔

热防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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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

的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绿色农房建设实际需要,引导当地有序发展绿色

建材,加快调整区域建材产业结构,为绿色农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结合绿色农

房建设带动绿色建材深入乡村,引导农村建材市场向绿色消费升级。

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将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以及应急安置房屋开发与生产列为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类别。

(三)公司市场地位强、显现先发优势

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公司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2011-2013 年

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0,184.88 万元、29,938.61 万元和 35,555.61 万元。

随着公司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规划的逐步实现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如期投

入,公司生产规模、自主创新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将得以进一步提高,市场地位

也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公司木塑复合墙板和木塑集成房屋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将

会进一步上升。

(四)公司竞争优势强、发展潜力大

1、产品优势

(1)节能环保、可循环再利用

新型建筑材料需要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具有时代性,符合现代建筑的要求;

二是节能环保,符合生态化特点,有利于社会发展。

公司核心产品木塑复合墙体材料主要应用于房屋建造领域,不仅具有新型建

筑材料的时代性、节能环保特点,还具有可循环再利用的特点,可以减少建筑垃

圾、促进自然资源消耗减量化。

(2)产品配套,市场覆盖多领域

公司产品覆盖了墙体材料、建筑结构材料、建筑功能材料和建筑施工材料等

新型建筑材料的多个应用领域,不仅可通过单独生产与销售上述材料实现公司持

续盈利,而且还可以实现木塑集成房屋成套部品部件的集成化供应。这种产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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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优势使公司具有了“市场覆盖多领域、盈利渠道广、抗风险能力强”的特征。

2、技术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主研发了核心产品的配方技术、工艺技术,拥有多项专利和非专利技

术,具备独立的新材料研发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并与上游装备和模具厂家合作,

开发了配合公司自主研发的配方和工艺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公司较早的掌握了行

业高级产品的生产技术,开发出木塑复合墙板和木塑集成房屋成套部品部件,并

实现了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确立了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

公司研发的木塑复合墙板是国内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在传统木塑复合材

料的基础上,通过自主研发的改性技术所生产的新产品,其物理性能达到了建筑

材料的要求。墙板设计采用模数制及子母口插接设计,安装便捷,能够减少施工

现场的再加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中的人力和物料消耗,减少建筑垃圾。

公司开发的木塑集成房屋技术成功应用于目前国内最大的木塑集成房屋住

宅区建设项目,在 2010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联合开展的“村镇宜居型

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评审”活动中,被列入《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

推广目录》;2012 年,该技术被列入《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2)》。

(2)标准制定优势

公司是木塑复合墙体材料和木塑集成房屋应用标准的主要制定者之一。公司

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合作,共同编制了《建筑用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

板应用技术规程(CECS 286:2011)》和《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条板建筑构造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参考图集(11CJ28)》,确立了公司在木塑复合墙体材料和木塑

集约化成套建筑领域的行业引领地位。

(3)应用技术优势

公司拥有高分子材料、建筑、建材、机械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能够准确把握建筑业的应用需求,并通过材料配方、规格设计、机械改良等途径,

开发出满足应用需求的新产品。公司在应用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并获得

2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了 58 项外观专利。

3、成本优势

(1)自主创新优势。公司拥有自主研发的材料配方,材料配方满足了高性

能低成本的市场要求,使公司产品具备了传统材料的价格优势。

(2)回收再利用优势。公司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均可回收再利用,回收材

料的成本远低于新材料成本,从而降低了公司产品的综合成本。

(3)规模优势。公司目前产品线成熟,已形成批量生产的规模优势,公司

通过规模化生产,降低了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营销成本,保持了较高的利润水

平,扩大了市场竞争优势。

(4)集成优势。公司通过工厂化、标准化生产的预制部品部件,采用了模

数化设计,减少了劳动力消耗和材料损耗,降低了综合成本。

4、管理团队优势

公司管理团队主要由复合型人才组成,同时精通房屋建造技术和木塑建材研

发与制造技术,并具备丰富的从木塑建材制造到集成建造领域的跨领域应用经验

和务实的管理理念,形成了独特的管理团队竞争优势。公司董事长孙志强带领的

核心团队从事的建筑项目曾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北京市长城

杯、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样板等奖项;公司在管理团队的经营下曾获得北京市循

环经济试点单位、2010 节能中国十大贡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等荣誉和资质。

(五)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新疆 30 万平方米赛木集成房屋部品部件建设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新型建筑材料在新疆的市场空间巨大,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有助于

巩固发行人在新疆的市场份额,并进一步拓展新疆市场,形成以新疆为中心,辐

射西北及中亚市场的产业基地,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整体盈利

水平。

2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以下无正文)

2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庞雪梅 年 月 日

董向征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洪立斌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贾文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陈 军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2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赛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在此授权本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庞雪梅和董向征担任恒通赛木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工作

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恒通赛木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机构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任何或全部被授权人负责恒通赛木的

保荐工作,本机构对该等被授权人的授权即行终止。

特此授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被授权人

庞雪梅

董向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

授权庞雪梅、董向征为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 号)相

关要求,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庞雪梅已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2 家,包括恒

通赛木(申报深交所创业板)和白云电器(申报上交所主板)。董向征已申报的

在审企业家数为 2 家,包括恒通赛木(申报深交所创业板)和崇达技术(申报深

交所中小企业板)。

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庞雪梅、董向征两人最近 3 年内均不存在违规

记录。

(以下无正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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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庞雪梅 董向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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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性专项意见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进行了专

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重要声明

本专项意见系本保荐机构以尽职调查为基础对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成

长性做出的独立判断,其结论并非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发行人的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因素。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

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次发行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全部有关文件,并

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

发行人股票依法发行并上市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假设条件与判断标准

本专项意见系基于如下假设出具:

(一)发行人在现阶段已经提供的保荐机构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要求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二)保荐机构调查和引用的第三方的研究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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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无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处于正常发展状态,没有出

现对发行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不可抗力因素。

三、发行人成长性分析

发行人主要从事以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为核心产品的、可循环再利用

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组装。

在传统木塑复合材料技术的基础上,发行人通过改性技术研发和生产的无机

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不仅具有传统木塑复合材料的优点,同时具备建筑材料所

需的物理性能。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应用于房屋建造领域,发行人已与中

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在房屋建造中的

应用标准。

发行人以木塑复合墙板作为墙体材料、以轻型钢结构等建筑结构材料作为结

构体系,并配套室内外装饰材料等建筑功能材料,为客户提供木塑集成房屋部品

部件产品,同时提供组装及配套建造服务。

(一)发行人成长性表现

1、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规模持续增长, 报告期各期末资产总额分别 为

52,612.11 万元、65,171.55 万元、72,574.49 万元和 80,966.58 万元,分别较各期

期初增加 13,485.55 万元、12,559.44 万元、7,402.94 万元和 8,392.09 万元,增长

率分别为 34.47%、23.87%、11.36%和 11.5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0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资产名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流动资产 47,019.06 58.07% 48,336.18 66.60% 40,481.81 62.12% 30,391.86 57.77%

非流动资产 33,947.52 41.93% 24,238.29 33.40% 24,689.75 37.88% 22,220.25 42.23%

合计 80,966.58 100.00% 72,574.49 100.00% 65,171.55 100.00% 52,612.11 100.00%

2、主营业务突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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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主营业务收入 20,500.69 99.81% 35,540.77 99.96% 29,900.05 99.87% 30,155.29 99.90%

其他业务收入 38.85 0.19% 14.84 0.04% 38.56 0.13% 29.59 0.10%

合计 20,539.54 100.00% 35,555.61 100.00% 29,938.61 100.00% 30,184.88 100.00%

2011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9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0,184.88 万元、

29,938.61 万元、35,555.61 万元和 20,539.54 万元,2011 年-2013 年分别较上年同

期变化 9,311.23 万元、-246.27 万元和 5,617.00 万元,增长率分别为 44.61%、-0.82%

和 18.76%。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2011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9 月主营业务收

入占比分别为 99.90%、99.87% 99.96%和 99.81%。

3、综合毛利率水平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营业收入 20,539.54 35,555.61 29,938.61 30,184.88

同期增长率 - 18.76% -0.82% 44.61%

营业成本 14,228.73 23,203.35 17,695.72 18,986.41

同期增长率 - 31.12% -6.80% 34.17%

毛利总额 6,310.81 12,352.26 12,242.89 11,198.48

同期增长率 - 0.89% 9.33% 66.58%

综合毛利率 30.73% 34.74% 40.89% 37.10%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的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类别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单类产品(集成房

255.95 13.90% 898.84 30.60% 4,474.29 43.47% 1,245.43 30.77%

屋部品部件)销售

墙体材料 125.33 17.23% 590.11 40.50% 3,833.99 57.59% 966.87 40.84%

建筑结构材料 18.29 10.27% 209.38 30.13% 284.60 23.42% 28.27 17.04%

建筑功能材料 112.33 9.42% 69.92 9.68% 349.36 14.63% 101.92 14.48%

建筑施工材料 - - 29.42 46.67% 6.34 20.12% 148.37 18.31%

集成房屋销售 6,046.36 32.86% 11,451.56 35.12% 7,762.77 39.59% 9,952.83 38.12%

合计 6,302.31 30.73% 12,350.40 34.75% 12,237.06 40.93% 11,198.25 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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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域市场逐步拓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区和新疆地区,2011 年-2013 年,

发行人来自于北京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3.89%、60.55%和 62.29%,

来自于新疆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43.58%、27.38%和 20.30%。2011 年

以来,发行人加大了市场开拓力度,已相继拓展了国内其他省市及海外市场,2012

年和 2013 年来自于海外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 11.99%和 17.04%。

5、市场地位逐步提高

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报告期内,

发行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2011 年-2013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0,184.88 万元、

29,938.61 万元和 35,555.61 万元。

随着发行人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规划的逐步实现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如期

投入,发行人生产规模、自主创新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将得以进一步提高,市场

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发行人木塑复合墙板和木塑集成房屋在目标市场的占

有率将会进一步上升。

(二)发行人快速成长原因分析

1、新型建筑材料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机遇

(1)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我国宏观经济一直保持持续稳定发展,2001 年以来 GDP 增长率一直保持较

高水平,其中,2013 年 GDP 达到 568,845 亿元,较上年增长 7.7%。

根据《201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3 年全年全社会建

筑业增加值 38,995 亿元,比上年增长 9.5%;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447,074

亿元,比上年增长 19.3%。

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下游投资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新型建筑材料行

业面临很好的发展机遇。

(2)国家加大力度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传统建筑材料的产能

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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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提出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力争到 2006 年

底,使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减少 800 亿块,到 2010 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

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 4,000 亿块以下。

200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

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遵循调整结构、淘汰落后、

市场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

国家加大力度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传统建筑材料的产能扩张,

有利于促进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行业的良性发展,为其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

间。

(3)劳动力价格持续上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价格逐渐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2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统计,2012 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 2,290 元,较

上年增长 11.8%。分地区看,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 2,286 元,较上

年增长 11.4%;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 2,257 元,较上年增长 12.5%;

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 2,226 元,较上年增长 11.8%。

传统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湿作业较多,施工时间长,劳动力消耗

较大;而新型建筑材料及其配套技术,采用模数制标准化设计、工厂化规模生产,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仅需现场拼接、组装,大大减少了施工时间,降低了劳动力消

耗。随着劳动力价格持续上涨,新型建筑材料及其配套技术的综合成本优势逐步

显现。

(4)国家产业扶持

新型建筑材料具有绿色环保、节约自然资源、可循环再利用等特点,符合我

国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为此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木塑复合材料

产业发展的政策。

2010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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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明

确推广利用废旧塑料、废弃木质材料生产木塑材料及其制品技术;北京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8 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将 2012 年

至 2013 年规划为住宅产业化推广期。2012 年和 2013 年,住宅产业化项目比例

分别达到 7%和 10%(按建筑面积计算)。

2011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将木塑复合材料列为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类别。

2012 年,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其中新型节能

建材领域将重点发展适用于不同气候条件的新型高效节能墙体材料以及保温隔

热防火材料。

2013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

的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绿色农房建设实际需要,引导当地有序发展绿色

建材,加快调整区域建材产业结构,为绿色农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结合绿色农

房建设带动绿色建材深入乡村,引导农村建材市场向绿色消费升级。

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将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以及应急安置房屋开发与生产列为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类别。

2、新型建筑材料市场需求快速增长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建筑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建材需求也逐年增加。2013 年我国规模以上建材企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 6.3 万亿

元,同比增长 16.3%,增速提高 2.9 个百分点。

传统建筑材料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非金属矿物资源和不可再生的化石能

源。以墙体材料为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

节能建筑的通知》中介绍,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 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占

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 10 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 50

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 7000 多万吨标准煤。如果实心粘土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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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

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因此,国家逐步限制“高能耗、高污

染、高排放”的传统建筑材料产能,积极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产品开发和市场推

广,为新型建筑材料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同时,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倡导住宅产业化,提出要积极发展通用部

品,逐步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标准住宅部品体系。住宅产业化

是建筑领域的全新模式,是建筑行业的一次技术革命。与传统建筑方式相比,以

住宅建筑工业化为特征的住宅产业化优点明显,节能降耗效果显著;这种新模式

打破了传统建造方式受工程作业面和气候的影响,在工厂里可以成批次的重复制

造,使高寒地区施工告别“半年闲”。

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通用型、成套开发的新型建筑材料市场的拓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3 年-2012 年,我国全社会住宅投资保持增长趋势,

2012 年我国全社会住宅投资金额为 64,412.79 亿元,同比增长 11.39%,通用型、

成套开发的新型建筑材料市场容量巨大。2003 年-2012 年全社会住宅投资情况如

下图所示:

2003 年-2012 年全社会住宅投资情况

35% 70000

30% 60000

25% 50000

20% 40000

15% 30000

10% 20000

5% 10000

0% 0

全社会住宅投资(亿元) 增长率(%)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3 年度数据

以住宅产业化方式开发的木塑集成房屋成套产品实现了部品部件工厂化、建

造方式集成化、材料制造节能化,是不同气候类型地区、不同地质条件地区、不

同居住习惯地区、建筑材料稀缺地区适宜的标准住宅部品。木塑集成房屋部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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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能达到建筑性能要求,并快速集成抗震、防火、防水、保温、隔热、防潮、防

蛀、减少建筑垃圾的节能环保型永久性住宅,将为新农村建设、游牧民定居点、

矿区、林区等提供舒适经济的新型住宅,同时也可满足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

育建筑、医疗建筑、园林建筑、工业建筑等公共设施的建筑要求。随着我国住宅

产业化的推进,木塑集成房屋成套产品在通用型、成套开发的新型建筑材料市场

的占有率将逐步提升。

采用木塑复合材料技术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属于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主

要应用于室内外装饰和房屋建造等领域,具有绿色环保、节约自然资源、可循环

再利用等特点,可在上述领域中部分替代传统建材,实现自然资源消耗减量化,

市场空间巨大。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

见》,预计“十二五”期间主要建材产品国内需求情况如下:

产品 “十二五”期间国内需求量

新型墙体材料(亿块标准砖) 5,700

纸面石膏板(亿平方米) 28

建筑陶瓷(亿平方米) 90

建筑防水材料(亿平方米) 16.6

花岗石板材(亿平方米) 6.60

大理石板材(亿平方米) 0.90

资料来源:《中国建材》2011 年 7 月刊

传统建材对非金属矿资源依赖很大,制造水泥、玻璃、陶瓷、石材和墙体材

料等都会造成大量的非金属矿资源和煤炭、天然气资源的消耗。采用木塑复合材

料技术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同时具有新型墙体材料、纸面石膏板、陶瓷、石材等

应用性能,可置换领域十分广泛。因此,采用木塑复合材料技术生产的新型建筑

材料在建筑领域的大量使用,不仅可大大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量,还可循环再利

用,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地保护了人居环境,从而实现节能环保和可持续

发展的目标。

3、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突出

(1)产品优势

1)节能环保、可循环再利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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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筑材料需要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具有时代性,符合现代建筑的要求;

二是节能环保,符合生态化特点,有利于社会发展。

发行人核心产品木塑复合墙体材料主要应用于房屋建造领域,不仅具有新型

建筑材料的时代性、节能环保特点,还具有可循环再利用的特点,可以减少建筑

垃圾、促进自然资源消耗减量化。

2)产品配套,市场覆盖多领域

发行人产品覆盖了墙体材料、建筑结构材料、建筑功能材料和建筑施工材料

等新型建筑材料的多个应用领域,不仅可通过单独生产与销售上述材料实现发行

人持续盈利,而且还可以实现木塑集成房屋成套部品部件的集成化供应。这种产

品配套优势使发行人具有了“市场覆盖多领域、盈利渠道广、抗风险能力强”的

特征。

(2)技术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发行人自主研发了核心产品的配方技术、工艺技术,拥有多项专利和非专利

技术,具备独立的新材料研发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并与上游装备和模具厂家合

作,开发了配合发行人自主研发的配方和工艺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发行人较早的

掌握了行业高级产品的生产技术,开发出木塑复合墙板和木塑集成房屋成套部品

部件,并实现了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确立了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

发行人研发的木塑复合墙板是国内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在传统木塑复合

材料的基础上,通过自主研发的改性技术所生产的新产品,其物理性能达到了建

筑材料的要求。墙板设计采用模数制及子母口插接设计,安装便捷,能够减少施

工现场的再加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中的人力和物料消耗,减少建筑垃圾。

发行人开发的木塑集成房屋技术成功应用于目前国内最大的木塑集成房屋

住宅区建设项目,在 2010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联合开展的“村镇宜居

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评审”活动中,被列入《村镇宜居型住宅技

术推广目录》;2012 年,该技术被列入《北京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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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制定优势

发行人是木塑复合墙体材料和木塑集成房屋应用标准的主要制定者之一。发

行人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合作,共同编制了《建筑用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

合墙板应用技术规程(CECS 286:2011)》和《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条板建筑

构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参考图集(11CJ28)》,确立了发行人在木塑复合墙体材料

和木塑集约化成套建筑领域的行业引领地位。

3)应用技术优势

发行人拥有高分子材料、建筑、建材、机械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能够准确把握建筑业的应用需求,并通过材料配方、规格设计、机械改良等途径,

开发出满足应用需求的新产品。发行人在应用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并获

得了数十项项外观专利。

(3)成本优势

1)自主创新优势。发行人拥有自主研发的材料配方,材料配方满足了高性

能低成本的市场要求,使发行人产品具备了传统材料的价格优势。

2)回收再利用优势。发行人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均可回收再利用,回收材

料的成本远低于新材料成本,从而降低了发行人产品的综合成本。

3)规模优势。发行人目前产品线成熟,已形成批量生产的规模优势,发行

人通过规模化生产,降低了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营销成本,保持了较高的利润

水平,扩大了市场竞争优势。

4)集成优势。集成优势。发行人通过工厂化、标准化生产的预制部品部件,

采用了模数化设计,减少了劳动力消耗和材料损耗,降低了综合成本。

(4)管理团队优势

发行人管理团队主要由复合型人才组成,同时精通房屋建造技术和木塑建材

研发与制造技术,并具备丰富的从木塑建材制造到集成建造领域的跨领域应用经

验和务实的管理理念,形成了独特的管理团队竞争优势。发行人董事长孙志强带

领的核心团队从事的建筑项目曾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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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杯、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样板等奖项;发行人在管理团队的经营下曾获得北

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2010 节能中国十大贡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等荣誉和资质。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疆 30 万平方米赛木集成房屋部品部件生产线

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随着国家对口支援新疆政策的逐步推进,新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新型建筑

材料的市场空间巨大。此外,新疆地区正积极推进牧民定居工程,同时住房城乡

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发布了《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通知》,未来新疆

地区绿色节能建材和绿色建筑的需求将大幅增加。发行人运用募集资金在新疆建

设 30 万平方米赛木集成房屋部品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将快速扩展发行人在新

疆地区的生产规模,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新疆区域市场优势,提高在

新疆市场的份额,使新疆生产营销基地尽快成为发行人继北京生产营销基地之后

的另一盈利增长点。

在行业运营特征方面,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新型建筑材料,虽然各项性能指

标与传统建筑材料相比存在优势,但与传统建筑材料在市场的认知度方面还是存

在一定差异,因此,现阶段发行人主要通过承接集成房屋项目的方式销售产品,

导致发行人竞争市场扩展到建筑领域,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慢、流动资金占用

规模大的特征。应收账款与存货通常占用了发行人较大规模的运营资金,用于承

接订单和扩张业务的营运资金就会相应减少,从而制约了发行人承接订单和扩张

业务的能力。通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将有效补充发行人的

营运资金,降低财务费用,在很大程度提升发行人的业务扩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成长性风险提示

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在未来成长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各项

成长性风险参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之“七、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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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自主创新能力分析

发行人研发创新主要是材料配方和产品应用创新,其中:1)材料配方创新

主要是对配方进行不断改进,以达到提升产品性能,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材料

配方涉及商业机密,因而发行人未申请专利;2)产品应用创新主要涉及两个方

面,一个方面是产品的规格设计,主要创新点在于使产品规格符合实际应用需求

并且能够与其他部品部件配套,由于规格设计属于外形创新,竞争者易于模仿,

为了保护研发成果,发行人申请了相关的外观专利,并已获得数十项外观专利权;

另一方面是产品的具体生产流程,除材料配方外还涉及机器设备和模具改进等重

要技术,均属于非专利技术。

目前,发行人拥有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技术、木塑集成房屋成套产品

技术体系、木塑建筑模板和木塑日字龙骨技术体系等多项核心技术。发行人技术

属于原始创新,核心技术来源于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研发,以企业自主创

新为主,产学研合作为辅,各项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均处于成熟阶段,

可以稳定、大批量的生产和应用。其中,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技术和木塑

集成房屋成套产品技术体系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是国家积极鼓励发展的新型墙板

技术和住宅产业化产品。

(一)发行人自主创新情况

1、主要产品核心技术情况

(1)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技术

新型建筑材料具有产品可塑化的特性,可根据使用要求生产出不同性能和形

状的材料和制品,其核心在于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和模具设计。发行人经过多年

的研发和生产实践,已经拥有该领域的专有技术,研发出了一套木塑复合墙板的

生产和应用技术体系,其中包括配方技术、改性技术、工艺流程技术、模具设计

技术、应用技术等,发行人目前是国内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的主要生产商。

发行人已经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合作出版《建筑用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

墙板应用技术规程》(编号为 CECS 286:2011)。采用上述技术生产的无机集料

阻燃木塑复合墙板具有以下性能: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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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重性能和耐火性能

发行人在传统木塑复合材料配方的基础上,通过改性技术和高分子嫁接技

术,添加了粉煤灰、尾矿砂等无机填充材料以及阻燃剂和抑烟剂,提升了新型木

塑复合墙体的物理性能和耐火性能,使其能够达到建筑领域的应用要求。经测试,

100mm 型的木塑复合墙板的抗压强度已达到 9MPa,具有良好的承重性能,此外,

该墙体在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测试的耐火极限已超过 2 小时,燃烧性能为

B1 级。

2)抗老化性能和环境适应性能

为了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并使其具备适应各种环境的性能,发行人在产品配

方中,还添加了稳定剂、抗老化剂等各种助剂,提升了产品的耐老化性能。

3)回收再利用性能

发行人在产品配方上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配方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料

只需经过粉碎程序后即可再次利用,节能环保。

(2)木塑集成房屋成套产品技术体系

木塑集成房屋成套产品技术体系是基于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及其节

点技术形成的一套预制建筑部品部件技术体系,是以工厂化生产的木塑复合墙板

为墙体材料,并配备轻型钢结构材料和木塑复合装饰材料组成的成套产品体系。

木塑集成房屋的部品部件均采用模数制规格,在工厂生产完毕后,进行现场组装。

发行人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合作,已经出版了《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条

板建筑构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参考图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11CJ28)。木

塑集成房屋的节能性和绿色环保性优于传统的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体系,具有以

下特点:

1)安全稳定性

木塑集成房屋采用轻质高强的木塑复合墙体材料,具有自重轻的特点,重量

为传统砖墙的 1/10、混凝土砌块的 1/4,地震发生时受到的摩擦较小,结构受地

震力作用小,抗震性能优越,木塑集成房屋整体达到 8 度抗震标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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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节能性

木塑集成房屋体系是一种新型节能型房屋体系,主要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组装

集成,具有建筑节能的特点:

减少建造过程中的能耗。由于预制部品部件采用模数制规格生产,免去了

施工现场的再次加工,减少了现场湿作业,缩短了房屋建造时间,减少了人员和

材料的消耗,减少了建筑垃圾的产生。

木塑集成房屋保温效果优异,高于北京地区 65%的节能标准。木塑集成房

屋外墙的传热系数为 0.52W/m2K,具有优良的保温隔热性能,均能降低使用能

耗、降低使用费用、减少碳排放量。

3)绿色环保性

发行人木塑集成房屋主要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是一种绿色环保型材料,不含

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友好,在房屋达到使用寿命后,还可以回收所有材料,

进行再次利用,能够节约木材,减少森林砍伐。

4)建造周期短

木塑集成房屋按照建筑模数制设计及生产,实现了部品部件规模化、工厂化

生产、现场模块化装配,提高了设计、生产、建造各个环节的效率,缩短了建筑

的建造周期。按照我国现有的施工条件,每人一个工作日平均可安装 22-26 平方

米木塑复合墙板;而每人一个工作日只能砌 600-800 块标准砖,约为 3-4 平方米

墙面;砌筑加气混凝土、普通混凝土砌块每人一个工作日可砌 8-9 平方米墙面。

因此,安装木塑复合墙板是砌砖施工效率的 6-7 倍,是砌块施工效率的 3 倍,大

大缩短了房屋的建造周期。

2、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及成熟程度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和创新方式如下表所示:

技术名称 技术来源 创新方式 技术水平 成熟程度

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 填补国内空

自主研发 原始创新 规模生产

板技术 白

填补国内空

木塑集成房屋技术体系 自主研发 原始创新 规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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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技术属于原始创新,核心技术来源于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研

发,以企业自主创新为主,产学研合作为辅。

发行人的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开发战略制定、方案评审和研发项目验收。研

发中心由总工程师负责日常工作,其核心技术人员具备高分子材料、化工材料、

机械设备、建筑结构及材料等方面良好的知识背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熟悉建筑

领域的应用需求,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研究和改进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并在应用

中不断改进产品性能。

发行人在加大内部研发创新工作的同时,积极利用外部的知识和专家资源,

与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和产品创新。发行人现已与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

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了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研发模式。

(二)发行人自主创新成果

1、专利

截止 2014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 65 项,其中 3 项发

明专利,4 项实用新型专利,58 项外观专利;取得授予通知书的外观专利 1 项,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发行人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

序 专利 专利 他项 取得方 申请 使用 法律 使用状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权利 式 日期 期限 状态 态

ZL2006

一种建筑用 继受取 2006- 专利权 经常使

1. 发明 100016 公司 无 20 年

木塑模板 得 1-20 维持 用

80.4

多层复合木

公司、

ZL2008 塑建筑模压

北京 原始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2. 发明 101175 板全自动生 无 20 年

化工 得 08-01 维持 用

39.X 产设备与工

大学

公司、

ZL2010 一种聚合木

北京 原始取 2010-05 专利权 经常使

3. 发明 101783 板材成型方 无 20 年

化工 得 -21 维持 用

85.2 法

大学

4. 实用 ZL2006 一种建筑用 公司 无 继受取 2006- 10 年 专利权 经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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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 专利 他项 取得方 申请 使用 法律 使用状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权利 式 日期 期限 状态 态

新型 201341 木塑方管插 得 10-18 维持 用

06.1 接头

一种建筑用

ZL2006

实用 现浇顶板快 继受取 2006- 专利权 经常使

5. 201341 公司 无 10 年

新型 拆模调节托 得 10-18 维持 用

05.7

墙体材料组 公司,

ZL2011 合物制备设 恒通

实用 原始取 2011-9- 专利权 经常使

6. 203444 备以及墙体 赛木 无 10 年

新型 得 14 维持 用

01.0 材料制造设 (新

备 疆)

ZL2014 公司,

实用 房屋及其墙 2014-3- 专利权 经常使

7. 200991 新疆 无 原始 10 年

新型 体结构 5 维持 用

65.4 赛木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8. 30084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1) 得 1-18 维持 用

14.5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9. 30084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2) 得 1-18 维持 用

15.X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0. 30084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3) 得 1-18 维持 用

16.4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1. 30084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4) 得 1-18 维持 用

17.9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2. 30084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5) 得 1-18 维持 用

13.0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3. 30084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6) 得 1-18 维持 用

12.6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4. 30085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7) 得 4-11 维持 用

32.1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5. 30085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8) 得 4-11 维持 用

33.6

外观 ZL2008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6.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300850 材(9) 得 4-11 维持 用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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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 专利 他项 取得方 申请 使用 法律 使用状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权利 式 日期 期限 状态 态

34.0

ZL2008

外观 木塑墙板型 继受取 2008- 专利权 经常使

17. 30085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10) 得 4-11 维持 用

35.5

ZL2009

外观 原始取 2009- 专利权 经常使

18. 302089 挂板型材(1)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得 9-16 维持 用

25.5

ZL2009

外观 原始取 2009- 专利权 经常使

19. 302089 挂板型材(2)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得 9-16 维持 用

26.X

ZL2009

外观 原始取 2009- 专利权 经常使

20. 302089 挂板型材(3)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得 9-16 维持 用

27.4

ZL2009

外观 原始取 2009- 专利权 经常使

21. 302089 挂板型材(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得 9-16 维持 用

28.9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22.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8A) 得 2-11 维持 用

72.5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未曾使

23.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9A) 得 2-11 维持 用

78.2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未曾使

24.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0A) 得 2-11 维持 用

82.9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25.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2) 得 2-11 维持 用

97.5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26. 30110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3A) 得 2-11 维持 用

02.2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27. 30110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4) 得 2-11 维持 用

07.5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28. 30110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5) 得 2-11 维持 用

16.4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29. 301103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6A) 得 2-11 维持 用

43.6

30. 外观 ZL2010 挂板型材 公司 无 原始取 2010- 10 年 专利权 较少使

4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

序 专利 专利 他项 取得方 申请 使用 法律 使用状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权利 式 日期 期限 状态 态

设计 301103 (17) 得 2-11 维持 用

57.8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31. 301103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8) 得 2-11 维持 用

60.X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32. 301103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19) 得 2-11 维持 用

64.8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较少使

33. 301103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20) 得 2-11 维持 用

76.0

ZL2010

外观 挂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较少使

34. 301103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21) 得 2-11 维持 用

78.X

ZL2010

外观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较少使

35. 301104 复合板(11)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得 2-11 维持 用

91.8

ZL2010

外观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较少使

36. 301103 复合板(22)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得 2-11 维持 用

90.0

ZL2010

外观 复合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37.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5) 得 2-11 维持 用

00.0

ZL2010

外观 复合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38.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6A) 得 2-11 维持 用

23.1

ZL2010

外观 复合板型材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39.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7) 得 2-11 维持 用

59.X

ZL2010

外观 保温挂板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较少使

40. 301105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23) 得 2-11 维持 用

23.4

ZL2010

外观 保温挂板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较少使

41. 301104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24) 得 2-11 维持 用

11.9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2. 306929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25) 得 12-23 维持 用

32.X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3. 30693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26) 得 12-23 维持 用

36.5

5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

序 专利 专利 他项 取得方 申请 使用 法律 使用状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权利 式 日期 期限 状态 态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4. 30693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27) 得 12-23 维持 用

13.4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5. 30693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28) 得 12-23 维持 用

37.X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6. 30693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29) 得 12-23 维持 用

12.X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7. 30693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30) 得 12-23 维持 用

11.5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8. 306930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31) 得 12-23 维持 用

38.4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49. 306928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32) 得 12-23 维持 用

96.7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50. 306928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33) 得 12-23 维持 用

70.2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51. 306928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34) 得 12-23 维持 用

68.5

ZL2010

外观 复合墙板型 原始取 2010- 专利权 经常使

52. 306928 公司 无 10 年

设计 材(35) 得 12-23 维持 用

69.X

公司,

ZL2011 恒通

外观 原始取 2011-10 专利权 经常使

53. 303646 中空墙板(1) 赛木 无 10 年

设计 得 -14 维持 用

52.0 (新

疆)

公司,

ZL2011 恒通

外观 原始取 2011-10 专利权 经常使

54. 303646 中空墙板(2) 赛木 无 10 年

设计 得 -14 维持 用

41.2 (新

疆)

公司,

ZL2012

外观 恒通 原始取 2012-6- 专利权 经常使

55. 302237 挂板型材 无 10 年

设计 赛木 得 5 维持 用

44.1

(新

5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

序 专利 专利 他项 取得方 申请 使用 法律 使用状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权利 式 日期 期限 状态 态

疆)

公司,

ZL2012 恒通

外观 原始取 2012-9- 专利权 经常使

56. 304214 墙板型材 赛木 无 10 年

设计 得 10 维持 用

07.1 (新

疆)

公司,

ZL2013 恒通

原始取 2013-8- 专利权 经常使

57. 外观 303808 彩瓦板型材 赛木 无 10 年

得 9 维持 用

58.1 (新

疆)

公司,

ZL2013 恒通

原始取 2013-8- 专利权 经常使

58. 外观 303801 外墙板 赛木 无 10 年

得 9 维持 用

21.X (新

疆)

公司,

ZL2014 恒通

原始取 2014-2- 专利权 经常使

59. 外观 300329 屋顶板 赛木 无 10 年

得 24 维持 用

86.1 (新

疆)

公司,

ZL2014 恒通

原始取 2014-2- 专利权 经常使

60. 外观 300329 挂板型材 赛木 无 10 年

得 24 维持 用

37.8 (新

疆)

公司,

ZL2014 恒通

原始取 2014-2- 专利权 经常使

61. 外观 300327 挂板型材 赛木 无 10 年

得 24 维持 用

61.6 (新

疆)

公司,

ZL2014 恒通

原始取 2014-3- 专利权 经常使

62. 外观 300417 挂板型材 赛木 无 10 年

得 5 维持 用

15.2 (新

疆)

公司,

ZL2014 恒通

原始取 2014-3- 专利权 经常使

63. 外观 300417 方柱 赛木 无 10 年

得 5 维持 用

45.3 (新

疆)

64. 外观 ZL2014 方柱 公司, 无 原始取 2014-3- 10 年 专利权 经常使

5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

序 专利 专利 他项 取得方 申请 使用 法律 使用状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权利 式 日期 期限 状态 态

300419 恒通 得 5 维持 用

87.2 赛木

(新

疆)

公司, 经常使

ZL2014 恒通 用

原始取 2014-3- 专利权

65. 外观 300419 方柱 赛木 无 10 年

得 5 维持

02.0 (新

疆)

(2)发行人取得授予通知书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他项权利 取得方式 申请日期

公司,恒通赛

1 外观 ZL201430041839.0 方柱 无 原始取得 2014-3-5

木(新疆)

2、发行人专业资质、重要科研成果及获得的奖项情况

序号 获得的资质或奖项 授予单位 获得时间

1 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 年 6 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

2 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 2010 年 3 月

能与科技司

中国节能协会、科博会中国

3 2010 节能中国十大贡献企业 2010 年 5 月

能源战略高层论坛组委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

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新标准) 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 2012 年 7 月

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5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 年 6 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

6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013 年 6 月

改革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

7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2013 年 10 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较强的自主创新能

力,在我国新型建筑材料行业中具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地位和较为明显的核心竞争

优势,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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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附件)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成长性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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