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03 14: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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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94-6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全

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柴动力”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孙庆

龙、肖鑫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律师仅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涉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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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结论的援引,并不表明本律师对该

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4、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提为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6、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愿意对本法律

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实

施过程进行了见证,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

1、2013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说明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13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

了《关于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上限的议案》

等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二)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2013年1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省国资

委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

权函[2013]927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三)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上述议案。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

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下发《关于核准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 号),该批复核准发行人向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

和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管理

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及配售过程

(一)询价及配售的组织工作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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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主承销商”)

2、本次发行的起始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

3、发行人和申万宏源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了发行方案。

(二)《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经本律师见证,申万宏源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起以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向 74

名特定对象发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

附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

1、37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2、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10 家证券公司;

4、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5、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全柴集团外的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对于向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情况说明如下:根据《实施细

则》,非公开发行股票须向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发送认购邀请书,因发行人控股股

东安徽全柴集团承诺不参与认购,因此,主承销商将认购对象顺延至发行人前

21 大股东。对于其中的 18 名个人投资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提供的股东名册中无手机、固话、Email 等联系方

式,经再次询问中登上海,确认该等投资者无有效联系方式。根据发行人掌握的

信息,也未找到该等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为充分保护该 18 名个人投资者的利

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中登上海提供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了

告知函和认购邀请书,截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 17:00 时,该等个人投资者未向发

行人、主承销商提交参与意向函,也未对本次发行提出异议。

(三)《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本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截止 2015 年 1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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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 12 时,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收到 6 份《申购报价单》传真,全部为有效

申购。经本律师核查:

1、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在 2015 年 1 月 19 日(T-1 日)17:00 时前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和备案,且缴纳认购保证金 2,000 万元,该投资

者报价为有效报价;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

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因此

个人投资者张怀斌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且张怀斌已

按《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缴纳认购保

证金 1,800 万元,为有效报价。

3、参与本次报价的华安基金、东海基金、财通基金、汇添富基金所管理的

产品均已按照《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在 2015 年 1 月 19 日(T-1 日)17:00 时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和备案,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四)确定发行结果

经本律师见证,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依次

按照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对象共 6 家,发行

价格为 8.00 元/股,发行股数为 8,535.5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8,284 万元。

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配售股数 配售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

(万股) (万元)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98 17,584

2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60 20,480

3 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00 8,800

4 张怀斌 866 6,928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44 13,152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7.50 1,340

-5-

合计 8,535.50 68,284

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额均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构

成认购股份的协议性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

次发行询价及申购报价程序、方式及结果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询价及申购报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

均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平、公正及价格优先原则。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情况

(一)2015年2月10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缴款

通知书》,并与全体获配对象签订了《认购合同》,要求全体获得对象根据《缴

款通知书》向主承销商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

(二) 2015 年 2 月 13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5]010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2 月 12

日止,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盛支行开立的

11001085200059261117 账户内,收到全柴动力定向增发获配对象缴纳的认购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82,840,000.00 元。其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2 日缴纳认购资金 175,840,000.00 元;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2

月 12 日缴纳认购资金 204,800,000.00 元;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2 日缴纳认购资金 131,520,000.00 元;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2 日缴纳认购资金 13,400,000.00 元;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20 日缴纳认购保证金 20,000,000.00 元,2015 年 2 月 12 日缴纳剩余认

购资金 68,000,000.00 元,合计缴纳认购资金 88,000,000.00 元;张怀斌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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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0 日缴纳认购保证金 18,000,000.00 元,2015 年 2 月 12 日缴纳剩余认

购资金 51,280,000.00 元,合计缴纳认购资金 69,280,000.00 元。

(三)2015年2月13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验字[2015] 010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5年2月12日止,全柴动力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5,355,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2,84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16,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204,181.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665,635,818.9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5,355,000.00元,增加资本

公积人民币580,280,818.92元。截至2015年2月12日止,全柴动力实际收到新增

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85,355,000.00元,全部以货币方式出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募

集资金金额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形式均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

定。

3、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且均在 2015 年 1 月 19 日(T-1 日)17:00

时前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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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怀斌系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范围。

5、经穿透核查获配机构所管理的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产品,与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询价的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产品缴纳了认购保证金,

且最终缴纳认购余款的账户与其缴纳认购保证金的账户一一对应。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规定无需缴纳保证金,均按产品缴纳了认购款项。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

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遵

循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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