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楼,200041
23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五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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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 2015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
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3 月 2 日下午 1:30 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
三新公路 207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立新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43,962,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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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增资收购杭州南江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50.82%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2、 审议《关于收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4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3、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事项的预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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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张隽律师、刘曦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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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张 隽
刘 曦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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