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
监发[2005]120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精神,本着对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
将相关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1、经公司董事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赣州百利(天津)钨钼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2,000.00 万元:
①800 万,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1 日;②200 万,
自 2013 年 3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1 日;③500 万,自 2013
年 3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21 日;④500 万,自 2013 年 3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
2、经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赣州特精钨钼业有限公司提供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担
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1450 万元)。
经公司董事会五届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赣州特精公司及赣州百利公司全部股
权转让给大股东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天津液
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 项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450 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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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的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戴金平、张立民、盛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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