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成矿业: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2-18 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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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 7 号航天科技大厦 31 层 3102 室

电话:(86-28) 8777-8888 传真:(86-28) 8628-2233 邮编:6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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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6

第二部分 正文 ............................................................................................................. 8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8

二、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11

三、 收购方式...................................................... 13

四、 资金来源...................................................... 24

五、 后续计划...................................................... 24

六、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26

七、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9

八、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9

九、 结论意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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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涵义如下:

西藏荣恩 指 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肖融

西藏荣恩及其一

指 西藏荣恩及其实际控制人肖融

致行动人、收购人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

码:600381,曾用名称“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贤成矿

指 (1998 年 8 月 28 日至 2005 年 5 月 24 日)、“青海

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 25 日至 2008

年 3 月 24 日)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现第一

青海国投 指

大股东

《收购报告书》 指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持股 83.11%

创新矿业 指

的控股子公司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全

贤成节能 指

资子公司

青海春天、标的公

指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新疆泰达 指 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春天现股东

上海盛基 指 上海盛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春天现股东

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青海春

上海中登 指

天现股东

新疆益通 指 新疆益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青海春天现股东

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以其合计持有的青海

本次收购 指

春天 84.8371%的股权认购上市公司 60.44%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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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创新

矿业 83.11%的股权、贤成节能 100%的股权),并向

本次重组、本次交

青海春天七名股东西藏荣恩、肖融、卢义萍、新疆泰

易、本次重大资产 指

达、上海盛基、上海中登及新疆益通发行股份购买其

重组

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暨关联交易重大资

产重组行为

拟出售资产、出售 贤成矿业持有的创新矿业 83.11%股权和贤成节能

资产 100%股权

拟置入资产、拟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青海春天

买资产、交易标 指

99.8034%的股权

的、标的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

西藏荣恩、肖融、卢义萍、新疆泰达、上海盛基、上

产的交易对方、交 指

海中登及新疆益通

易对方

《发行股份购买 贤成矿业与交易对方西藏荣恩等七方签订的《青海贤

资产协议》 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利润补偿协

贤成矿业与交易对方西藏荣恩等七方签订的《青海贤

议》、《发行股份购

指 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

买资产之利润补

协议》

偿协议》

青海省国资委 指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宁中院 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青海贤成矿业股

《重整计划》 指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财务顾问、民族证

指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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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 指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系本次收购的

本所、本所律师 指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为本次收购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师事务所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信息披露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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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

本所接受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准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收购人收购贤成矿业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准则 16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和说明,有关本次收购的法律事实和文

件均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2. 相关各方向本所做出的所有关于事实之声明或口头说明均为真实有效完

整并足以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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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我国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西藏荣恩、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认定。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须重点强调的是,本所亦

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及其相关后果进行判断的技能。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

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引述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

公司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任何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上市公司相关文件中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所不

对任何取得本法律意见书副本的第三方承担任何信赖责任。

7.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解释权归于本所。

基于上述,并以上述的假设和保留为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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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女

士。肖融女士持有西藏荣恩 60.00%股权,为西藏荣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时,肖融女士直接持有青海春天 14.60%股权,通过西藏荣恩间接持有青海春

天 70.24%股权,肖融女士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青海春天 84.84%股权,

亦为青海春天的实际控制人。

(二) 西藏荣恩

1. 西藏荣恩的基本情况

根据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2 月 4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西藏荣恩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540000200033126

住所 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张雪峰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医药研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8 日

经营期限 至 2043 年 3 月 7 日

股东情况 肖融,出资 30,000 万元,持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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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峰,出资 20,000 万元,持股 40%。

2. 西藏荣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肖融女士持有西藏荣恩 60%的股权,为西藏荣

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融女士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51010319700414****。

3. 西藏荣恩最近五年之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2014 年 11 月 13 日,钮瑞西商贸作为原告以西藏荣恩(被告)拒不履行协

议义务、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发

利用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登记在其名下的西藏顶峰 70%的股权,

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

济损失人民币 2,600 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4 年 12 月 16 日,西藏荣恩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人(西藏

荣恩)与被反诉人(钮瑞西商贸)于 2014 年 1 月 4 日签订的《西藏那曲安多地

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

诉人返还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5,783 万元、预期分红款 1,000 万元,两项合计

6,783 万元及相应损失;(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预期分红 3,500 万元;(4)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理由为:(1)被反诉人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反诉人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反诉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及预期分红;

(2)被反诉人隐瞒西藏顶峰采矿权(开采主矿种:矿泉水)以及股权被冻结的事

实,违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拒不移交西藏顶峰公章及财务资料,导致反诉

人损失惨重。

目前,上述诉讼处于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

根据西藏荣恩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除上述诉讼外,收购人西藏荣恩最近五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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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 西藏荣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西藏荣恩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藏荣恩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张雪峰 51010319691231**** 执行董事 中国 成都 否

卢义萍 51010219720318**** 监事 中国 成都 否

根据西藏荣恩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

在最近五年之内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5. 西藏荣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根据西藏荣恩的确认,西藏荣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

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权益的情况。

综上,根据西藏荣恩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西藏荣恩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

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西藏荣恩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三) 肖融

根据肖融提供的资料,肖融的基本身份信息为:肖融,女,中国国籍,1970

年 4 月 14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51010319700414****,住所为四川成都市金牛

区金鱼街 5 号 5 栋 3 单元;肖融未曾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肖融直接持有青海春天 14.60%的股权,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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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西藏荣恩 60%的股权。

根据肖融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五年,肖融女士未受过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根据肖融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肖融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 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已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如果仅通过《重

整计划》解决债务问题,而不进行资产重组引入新的资产和业务,并不能使上市

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未来贤成矿业仍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

上市的风险,一旦贤成矿业被终止上市,将使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公

司的经营状况,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

通过本次交易,青海春天将实现上市,进而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拓宽融资渠

道,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推动力。通过本次交易,将有助于青海春天在业务竞

争和行业资源整合中抢占宝贵的先机,进一步提升青海春天在冬虫夏草行业的综

合竞争力和行业地位。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目的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自《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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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增持贤成矿业股份的计划,也没有对本次收购取得的股份进行处置的计划或

安排。

(三)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

1. 2014 年 7 月 31 日,本次重组所涉及拟出售资产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

备案确认;

2. 2014 年 9 月 5 日,已经取得青海省国资委对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

结果备案确认;

3. 2014 年 9 月 26 日,已经取得青海省国资委对本次重组事项预审核批准;

4. 2014 年 9 月 28 日,西藏荣恩、新疆泰达、上海盛基、上海中登、新疆

益通分别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5. 2014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与西藏荣恩、肖融、新疆泰达、卢义萍、

新疆益通、上海盛基、上海中登七名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6. 2014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审议〈青海

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及借壳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

明》、《关于本次交易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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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4 年 10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审议〈青

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及借壳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的议案》等议案;

8. 2015 年 2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34 号),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四) 尚需履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

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触发的对上市公

司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除上述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

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 收购方式

(一)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女士未直接

或间接持有贤成矿业的股份。

2014 年 9 月 29 日,贤成矿业与西藏荣恩等 7 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

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贤成矿业向西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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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等 7 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以 8.01 元/股的价格发行 48,938.83 万股

股份购买青海春天 99.8034%股权。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19,892.58 万股,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 68,831.41 万股。

上述交易行为完成后,西藏荣恩将持有上市公司 34,443.02 万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 50.04%;其一致行动人肖融女士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157.06 万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10.40%。收购人西藏荣恩将成为贤成矿业的控股股东,肖融女

士将成为贤成矿业的实际控制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女士承诺:“自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

(二) 本次收购内容简介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有:

1. 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组方案由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部分组成:

①贤成矿业拟出售其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即创新矿业 83.11%股权和贤

成节能 100%股权。

②贤成矿业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西藏荣恩、肖融、卢义萍、新疆

泰达、上海盛基、上海中登及新疆益通合计持有的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份。

上述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生效、互为前提,任何一项因未

获得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导致贤成矿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控股

股东将由青海国投变更为西藏荣恩,实际控制人将由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变更为肖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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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①发行价格

根据《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及贤

成矿业的破产重整情况,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贤成矿业向西藏荣

恩等七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8.01 元/股。该发行价格已提交贤成矿

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

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②发行数量

按照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 392,000.00 万元和贤

成矿业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8.01 元/股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共计发行不超过

48,938.83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1.1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3. 锁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交易对

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以各自所持青海春天股权认购

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如下:

交易对方 锁定期

西藏荣恩 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

肖融 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

卢义萍 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转让,之后在 2014 年承诺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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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后可解禁所获股份的 35%,2015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

所获股份的 35%,2016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所获股份的 30%

新疆泰达 取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股份时,(1)如交易对方对其用于

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新取得

上海盛基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2)如交易对方对

上海中登 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 12 个月的,

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转让,之后在 2014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解禁所获股份的 35%,2015 年承诺利润实现

新疆益通

后可再解禁所获股份的 35%,2016 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所

获股份的 30%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

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 业绩补偿承诺

西藏荣恩等七方与本公司就交易标的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

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三年内,上述资产的实际盈利数

不足利润预测数的,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七

名交易对方以股份补偿方式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5. 标的公司评估值

本次交易标的为青海春天 99.8034%股权,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

种方法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青海春天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净资产)为 169,506.47 万元;天健兴业以资

产基础法对青海春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82,305.47 万元,增值额为

112,799.00 万元,增值率为 66.55%;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29,172.72 万元,增值额为 259,666.25 万元,增值率 153.19%。上述收益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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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结论中扣减基准日后原股东应分配的 36,315.85 万元利润后的评估结果为

392,856.87 万元。

本次交易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交易标的即青海春天股

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392,856.87 万元。

6.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完成后,肖融女士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西藏荣恩将成为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在本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7.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值为 392,000.00 万元。贤成矿业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合并报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3,423.85 万元。交易标的的

评估值占贤成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

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8. 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标的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为 392,

00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 2013 年末资产总额 148,899.12 万元的比例为

263.27%,超过 100%;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肖融女

士。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

壳上市且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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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贤成矿业与西藏荣恩等七方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

(2)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以 2014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天兴评报字

(2014)第 491 号《评估报告》,本次贤成矿业拟购买的青海春天 100%股权

的评估价值合计为 392,856.87 万元,并综合考虑青海春天利润分配情况、未来

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将本次收购的价

格最终确定为 392,000.00 万元。

(3) 支付方式

交易各方同意贤成矿业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西藏荣恩等七方持有的青海春

天合计 99.8034%股权。

(4) 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

a)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本公司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出

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规定及贤成矿业的破产重整情况,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

贤成矿业向西藏荣恩等七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8.01 元/股。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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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已提交贤成矿业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b)发行数量

按照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 392,000.00 万元和贤

成矿业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8.01 元/股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共计发行不超过

48,938.83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1.10%。

本次应发行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

交易标的价格÷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发行股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取整数确定,拟注入资产折股数不足 1 股的余额

将无偿赠予贤成矿业。本次交易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5) 发行股份性质及锁定期

西藏荣恩等七方以资产认购的股份在限售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

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 资产交付及过户时间安排

①各方同意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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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恩等七方将各自持有的青海春天股权过户至贤成矿业名下,西藏荣恩等七方应

协助贤成矿业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②各方一致同意,在青海春天股权过户至贤成矿业名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贤成矿业发行股份事宜;

③各方一致同意,于贤成矿业按协议的约定向西藏荣恩等七方发行股份并将

所发行股份登记于西藏荣恩等七方名下时,贤成矿业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购

买资产的对价支付义务。

(7)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及滚存利润的安排

标的公司在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

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西藏荣恩等七方按所持青海春天权益比

例负担。过度期间的损益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交易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确认。

标的公司青海春天 2013 年 8 月 31 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由老股东西藏荣恩、

肖融、卢义萍享有;2013 年 8 月 31 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全

部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

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比例共享。

(8) 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不影响目标公司员工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

关系继续有效。

(9) 协议生效条件

(10)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贤成矿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并批准西藏荣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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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免于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

③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触发的对上市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

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

(11)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责任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

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

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相应责任。

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2. 《利润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贤成矿业与西藏荣恩等七方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2) 盈利预测承诺期及净利润预测数

交易方一致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对贤成矿业的利润补偿

期间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 491 号《评估报告》,青海春

天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预测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1,827.64 万元,36,337.56 万元,39,753.54 万元。

据此,交易方同意:青海春天 2014 年度、2015 年度与 2016 年度经审计的

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1,827.64 万元,36,337.56 万元,39,753.54 万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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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此外,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出具的《延长利润补偿期间的

承诺》,若本次重组无法在 2014 年度内完成,则 7 名交易对方同意延长利润补

偿期至 2017 年,即,整个利润补偿期间调整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其中,2017 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42,656.57

万元,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3) 实际盈利数的确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贤成矿业将在利润补偿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结

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当年度的盈利情况

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 利润补偿具体方式

①股份回购

若青海春天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所有的累积净利润合计数未能达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承诺

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额,则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关于青海春天在该

期间累积实现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额的事

实,并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

即由上市公司回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②每年补偿股份数量及其调整

青海春天在承诺年度实际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 7 名交易对方每年需补偿的股份数计算公式为:

股份补偿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

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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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其中,净利润数以青海春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数确定;认购股份总数指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合

计认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的具体股份补偿

数量分别按照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青海春天股权比例计算确定。补偿股份的数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总量;若按前

述公式计算的股份补偿数量为负数,则股份补偿数为零。

如果利润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贤成矿业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补偿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

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经审计的净利润在业绩承诺期限内未能达到约定的预测净利润,则贤成矿

业应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确定以人民币 1.00 元

总价回购并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5) 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在承诺年度届满时,贤成矿业应聘请经交易对方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前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后三

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 名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

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

已补偿股份总数。假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分红、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另

需的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但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最高不超过交易对方因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股份总数(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

(6) 协议生效条件

(7)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自交易方中的自然人签字、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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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8) 协议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中无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和前置条

件。

(9)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

失。

经核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

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 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人西藏荣恩本次用

以认购贤成矿业非公开发行的 34,443.02 万股股票的支付对价是其所持有的青

海春天的 70.24%的股权,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问题,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

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肖融女士本次用以认购贤成矿业非公开发行的 7,157.06 万股股

票的支付对价是其所持有的青海春天的 14.60%的股权,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

问题,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支付,因此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的情况,也不存在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

源于借贷、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五、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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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贤成矿业的主营业务为

矿产资源、天然气、水泥、水电、火电资源的投资、开发。通过本次交易,贤成

矿业将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将接受青海春天 99.8034%的股权,主营业务

变为冬虫夏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尚

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

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贤成矿业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

作的计划,或贤成矿业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会从现有贤成矿业和青海春天的管理层中提名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

候选人,拟提名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

知识,并且具有冬虫夏草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拟提名

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候选人,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必须要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

改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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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贤成矿业公司章程中不

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购的限制性条款,收购人亦没有对贤成矿业公司章程中可能

阻碍收购贤成矿业控制权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贤成矿业员工劳动关系不会因此发

生变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贤成矿业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

人没有对贤成矿业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贤成矿业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帮助上市公司在维持现有

制度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结

合冬虫夏草行业的特点,依据上市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帮助贤成矿业对组织机构

进行改造,推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收购人暂无其

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六、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确保本次收购完成后

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于上市公司在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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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收购完成后,西藏荣恩及其实际控制人肖融女士所有与冬虫夏草相关的

业务均纳入青海春天,青海春天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藏荣恩及其实际

控制人肖融女士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西藏荣恩的业务主要为股权投

资管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冬虫夏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西藏荣恩及

其子公司均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

务的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西藏荣恩及其实际控制人肖融女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经营范围皆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明显不同,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避免今

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西藏荣恩及其实际控

制人肖融女士分别作出承诺:

“1.在本次重组完成前,本人(或本公司)及本人(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目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在对拟进入的上市公司拥有控

制权期间,本人(或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拟进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

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拟进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

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

的控制权。

3.本人(或本公司)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

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4.若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或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由此给拟进入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所认为,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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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藏荣恩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肖融将成为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本次重组系本公司与潜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交易,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到的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了合

法程序,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专项意见。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依据。

2.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青海春天

控股股东西藏荣恩及其实际控制人肖融女士分别作出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或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的减少

与拟进入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

公平操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拟进入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拟

进入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若本人(或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所作出的承诺,本人(或本公司)对

因此给拟进入的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已对西藏荣恩及其实际控制人肖融构成合法和有

效的约束,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能够有效避免关联

交易,并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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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七、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核查,《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

1. 西藏荣恩及其关联方以及西藏荣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贤成

矿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贤成矿业最

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交易;

2. 西藏荣恩及其关联方以及西藏荣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曾与

贤成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

交易;

3. 西藏荣恩及其关联方以及西藏荣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贤成矿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4. 西藏荣恩及其关联方以及西藏荣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对贤成矿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明文件并经收购人的

书面确认,在贤成矿业停牌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贤成矿业股票的情况;收购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贤成矿业股票的情况。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为本次收购

签署的《收购报告书》的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

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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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3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彭永臣 彭永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 渝

201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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