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精制药”)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采用的参数恰当,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并最终选取评估结果,资产评估价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王元庆 王 栋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