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二重: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2-17 14: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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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机集团”或“收购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以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国机集团要约收购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公司(以下称“二重重装”或“上市公司”)事项(以下称“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审查了国机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要约收购事项的收购主体资格、程序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顾问等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2、收购方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向投资者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述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说明,国机集团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的收购人。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国机集团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8032),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法定代表人为任洪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3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外大型成套设备及工程项目的承包,组织本行业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科研产品的生产、销售;汽车、小轿车及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织国内企业出国(境)参、办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1988 年 5 月 21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国机集团 100%股权。

国机集团现持有京税证字 110108100008034 号《税务登记证》。

(二)收购人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机集团说明及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国机集团100%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100%

国机集团

(四)收购人持有二重重装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称“中国二重”)间接持有二重重装 1,639,089,524 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比例为 71.47%。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根据国机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以下事项外,国机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国机集团与菲律宾北吕宋铁路公司(以下称“北铁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30 日签订菲律宾北吕宋铁路项目商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42,105.00 万美元,工期为三年,质量保证期为一年。2012 年 7 月 10 日,国机集团收到北铁公司正式来函,称由于菲最高法院裁定菲铁项目合同不是一个政府间协议,因此北铁公司不能再继续执行合同。2012 年 8 月 13 日,国机集团根据合同规定,以业主实质性违约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为理由,向北铁公司正式发出项目终止函;同时向北铁公司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目前,双方已同意在香港通过仲裁解决双方的合同争议。上述争议事项现正在仲裁过程中,尚未出具结论。

收购人已将履约保证金 338,958,480 元(不低于收购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国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公司”) 备付金)账户。同时,收购人已出具《关于具备履约能力的声明》承诺其具备履约能力。

本所认为,上述仲裁事项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不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六)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董事长

1 任洪斌 中国

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

2 石柯 中国

副董事长

董事

3 徐建 中国

总经理

4 张来亮 外部董事 中国

5 吴晓根 外部董事 中国

6 高福来 外部董事 中国

7 盛世英 外部董事 中国

8 苏维珂 职工董事 中国

9 孙德润 副总经理 中国

10 曾祥东 副总经理 中国

11 骆家駹 总会计师 中国

12 谢彪 副总经理 中国

13 丁宏祥 副总经理 中国

14 王克伟 纪委书记 中国

15 陈志 总工程师 中国

16 刘大功 总经济师 中国

17 刘敬桢 总经济师 中国

18 刘冰 董事会秘书 中国

根据收购人说明及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存在涉及有重大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七)收购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有或控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持股单位

制比例

1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1829.HK 77.99% 国机集团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

2 601798.SH 60.88% 国机集团

公司

00038.HK 中国一拖集团有

3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44.57%

601038.SH 限公司

中国国机重工集

4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600710.SH 31.61%

团有限公司

中国福马机械集

5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600099.SH 42.10%

团有限公司

6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00335.SH 63.83% 国机集团

7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046.SZ 41.07% 国机集团

8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02051.SZ 58.77% 国机集团

合肥通用机械研

9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444.SH 11.89%

究院

(八)收购人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持有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37%的股权。收购人间接控制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除此之外,国机集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涵盖顾问、代理、担保、委托贷款及投资、票据承兑与贴现、贷款、拆借、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未出现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依法具备实施本次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确认: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二重重装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经济衰退、国内经济呈现“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冲击,传统重型装备行业处于周期低谷,市场需求低迷,行业产能过剩,市场竞争激烈,重型装备行业传统发展模式正处于调整变革过程中。2011-2013年度,二重重装连续三年亏损,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暂停上市。2015 年 1 月30 日,二重重装发布《2014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4 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 亿元左右。按照相关规定,如上述 2014 年度业绩预亏最终经 2014 年度审计确认,二重重装将在 2014 年年度报告公告后进入强制退市程序。

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国机集团作为二重重装的实际控制人,拟实施本次要约收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要约收购方案和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计划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二重重装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方案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购人

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国机集团。国机集团的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情况

1、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被收购公司为二重重装,经本所核查,二重重装于 2010 年2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1268,股票简称:*ST 二重。二重重装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暂停上市。

2、预定收购股份情况

本次预定收购的股份为二重重装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即 2,293,449,524股股份(含中国二重持有的 1,639,089,524 股股份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华融”)持有的 253,020,000 股股份),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0%

中 国二重 已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其作为持有1,639,089,524 股二重重装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国机集团本次要约收购,不向国机集团出售中国二重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

中国华融已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作为持有 253,020,000股二重重装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国机集团本次要约收购。同时,中国华融保留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的余股收购期限内向国机集团售出中国华融所持二重重装股份的权利。

根据上述《承诺函》,扣除中国二重持有的二重重装 1,639,089,524 股股份及中国华融持有的二重重装 253,020,000 股股份,本次要约收购实际所能收购的二重重装股份不超过 401,340,000 股,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的 17.50%。

(三)要约收购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要约收购价格: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2.59 元/股。

2、计算基础:

(1)二重重装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起至今处于停牌期间,在公告《收购要约报告书》之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购买二重重装股份的情形。

(2)二重重装股票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停牌前 30 个交易日内,二重重装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2.35 元/股。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 2.59 元/股。

(四)收购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基于中国二重和中国华融已出具的上述《承诺函》,扣除中国二重持有的二重重装 1,639,089,524 股股份及中国华融持有的二重重装 253,020,000 股股份,在要约收购期限内,国机集团实际所能收购的二重重装股份不超过 401,340,000股,所需资金最高金额不超过 1,039,470,600.00 元。

本次要约收购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所需资金来源于国机集团的自有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二重重装或其下属企业,本次要约收购资金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借贷的情形。

收购人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收购人已将履约保证金 338,958,480 元(不低于收购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国银行中登公司(备付金)账户。国机集团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国机集团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五)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 37 个自然日,即从 2015 年 2 月 26 日(包含当日)至4 月 3 日(包含当日)。其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六)要约收购生效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以二重重装的股权分布符合退市要求为生效条件。如本次要约收购期满,二重重装社会公众持股数量低于 229,344,952 股(包含本数),即社会公众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低于 10%,则本次要约收购生效。如本次要约收购期满,二重重装社会公众持股数量超过 229,344,952 股(不含本数),即社会公众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仍高于 10%,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登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七)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706031

2、申报价格为:2.59 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帐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二重重装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收购编码。

要约收购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仍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但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5、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6、收购要约变更

收购要约有效期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股东已申报的预受要约不再有效,中登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如股东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委托证券公司于变更收购要约开始日起重新申报。

7、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股东如拟预受竞争要约,需委托证券公司撤回原预受要约后另行申报。

8、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9、预受要约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10、要约收购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中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资金交收部,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1、要约收购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2、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

(八)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及时间

预受要约的二重重装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收购编码。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前,即 2015 年 4 月 3 日(含本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股票停牌期间,股东仍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中登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3、撤回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始前,收购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撤回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4、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九)余股收购安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确认,如本次要约收购成功完成,二重重装终止上市后,收购人根据《证券法》第 97 条的规定,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

本所认为,《要约收购报告书》载明的要约收购方案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经本所核查,本次要约收购实施前,收购人通过中国二重间接持有二重重装71.47%股份。本次预定收购的股份为二重重装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根据中国二重、中国华融出具《承诺函》,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实际所能收购的二重重装股份不超过 401,340,000 股,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和间接最多控制二重重装 88.97%股份。

本所认为,收购人对二重重装采取全面要约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要约收购履行的程序

国机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 ST 二重主动退市的议案》。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程序。

六、后续计划

(一)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二重重装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暂无对二重重装的重组计划。按照国机集团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国机集团将进一步明晰二重重装发展定位,通过多种方式继续支持二重重装减轻负担、改善资产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国机集团支持二重重装在条件具备后争取重新上市。

(三)收购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没有对二重重装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暂无对二重重装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国机集团支持二重重装深化内部改革,实施员工素质提升和人力资源优化计划。

(六)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暂无对二重重装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收购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机集团暂无对二重重装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收购人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二重重装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已经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中披露了 2013 年、2014 年收购人(包括除二重重装以外其他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二重重装及其子公司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二重重装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要约收购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三)收购人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次要约收购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二重重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协议、默契或安排

中 国二重 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其作为持有1,639,089,524 股二重重装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国机集团本次要约收购,不向国机集团出售中国二重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

中国华融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作为持有 253,020,000股二重重装股份的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国机集团本次要约收购。同时,中国华融保留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的余股收购期限内向国机集团售出中国华融所持二重重装股份的权利。

八、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人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九、参与本次要约收购专业机构

(一)财务顾问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收购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述的关联关系。

(二)法律顾问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与收购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述的关联关系。

十、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事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要约收购报告书》载明的要约收购方案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赵洋

经办律师:马宏继

经办律师:侯 敏

201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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