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精制药”)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将实现同类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的有效整合,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未来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