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名征得被提名人童民强、俞勇、任海锋本人同意,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
2、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三名被提名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
3、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等情况。
4、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童民强、俞勇、任海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