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2-17 09:56: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Add:9 F,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 传真(Fax):+8610-65518687

二○一五年二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致: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益佰制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益佰制药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益佰制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有关协议、决议、报告、批文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经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0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黔府函[2000]785 号)批准,由贵州益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17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决议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年检,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公司目前持有贵州省工商局 2014 年 11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20000000523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1 日《关于核准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9 号)文件核准,于 2004 年 3 月 8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并于 2004 年 3 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益佰制药”,股票代码为“60059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2015年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出具的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出具的声明,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员工不超过53人,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总额上限为13,395万元,资金来源于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小项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长江财富-益佰制药员工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益佰资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益佰资管计划的次级份额。益佰资管计划份额上限为26,790万份,资金总额不超过26,790万元,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益佰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买入过户至益佰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以益佰资管计划的规模上限26,000万份和公司2015年2月6日的收盘价35.43元测算,益佰资管计划所能购买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740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87%,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委托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与其草签了相关资产管理合同,该合同需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签署;该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益佰制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15年2月16日对《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指导意见》、《员工持股披露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草签的《资产管理合同》。

(二)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6个月内在二级市场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该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在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资产管理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 赵彦彬

赵雪松

2015 年 2 月 16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益佰制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