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加快发展欧亚商业连锁事业,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长春典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自行开发建设的约 89,144 平方米商业用房及该部分房屋所约占 15,00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审阅本次资产交易的有关资料和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易内容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购买行为。
二、关于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的独立意见
济南欧亚大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房地产),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1,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2.78%,济南大欧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4,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7.22%,济南欧亚大观园有限公司出资 1,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本公司出资占济南欧亚大观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51%)。
根据公司“三星”发展战略,大观房地产为进一步加快在建济南欧亚大观商都项目的建设,向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申请 36 个月房地产开发贷款 50,0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大观房地产 50,000 万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 36 个月。同时,大观房地产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大观房地产全部 5,782 万股权为公司该笔担保提供反担保。
我们事前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本次担保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对大观房地产的综合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我们认为: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运营和资金运用具有实际控制权,公司提供该笔房地产开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风险可控。且大观房地产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大观房地产全部 5,782 万股权为公司该笔担保提供反担保,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