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天健〔2015〕7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公司)2014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518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现将富春环保公司有关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为了更加公允、适当地反映固定资产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富春环保公司二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富春环保公司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如下: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由 20 年变更为 30 年;专用设备折旧年限由 10 年变更为 15 年;通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折旧年限不变。
富春环保公司此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 2014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为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3,904,280.11 元,增加少数股东损益11,305,426.37 元。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