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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置信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年2
月13日下午14:00起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南瑞集团会议中心A2-310会议室召开的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
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4:00 起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 19 号南瑞
集团会议中心 A2-310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1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公司
股份 629,338,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687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8,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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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上海置信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O15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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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黄宁宁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