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李朝柱先生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股东推荐孙早先生为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孙早先生的个人
简历等资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
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现象。我们认为孙早先生丰富的专业知识,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
意提名孙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李朝柱 王国成 王仁平
20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