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执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
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审阅本次提名的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
情况,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关于担任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次独立意见发表日,孙早先生未持有公司
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同意提名孙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需将独立
董事候选人孙早先生的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李朝柱
杨天均
王仁平
20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