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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亚 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 司
独 立 董 事候 选人声 明
本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 人 亚邦股份童事 会 提名为
江 苏 亚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 四屈董事会独 立 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
声 明,本人具备独 立 童事任职资格 ,保证 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 人担任江
苏亚 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 性的关系 ,具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 人具备 上 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悉 相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 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
或者其他屐行独 立 堑事职责所必孺的工 作经验 。本 人 已经根据 《上 市
公司高级管 理 人员培训 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盔事资格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资格符合下列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部 门规 章的要求 :
(-) 公司法 》关 于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 ;
(二) 公《务员法 》*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皙理公司独立童事 、独立监事的遇
知 》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 、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臂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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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的 形 。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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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 市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入员及其 苴 系亲属 、主
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⒕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 股东 中的 自然 人股 东及 其 直系亲属 :
(三)在直 按 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甄 以上 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 上 市 公 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 直系亲属 弓
(四)在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员。
(五》为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 业提 供 财
务 、法 律 、脊询等服务 的人员 ,包括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 构 的项 组全
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 上签字 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贵人 ·
(六)在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 者其各 自的 附属企业 具有重
大 业 务往来 的单 位担 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 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逝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弓
(七)最近 一年 内 曾经 具 有前六 顼所 列举恼形 的人员:
(八)其他 上 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 立 性 的情形 。
四、本人无 下列不 纪录 二
(一)近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 上 市 公司董事 的
期间;
(三〉近 三 年 曾被 证券交 易所 公开谴贲或两次 以上通报 批 评 F
(四)曾任职 独 立 董事期 间 ,连续 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
一 以上 :
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 占当年萤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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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9发表的独 立 崽见 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江 苏亚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在 内,本人蒹任独立 童事 的
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江 苏 亚邦染料股份有 限 公司连
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
六 、本人 己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 市 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 立 堇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 符合 要求 。
本人 完 全滴楚 独立童事 的职责 ,保证 上述声 明真实 、完垫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 导成分 ,本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
致 的后果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 的任 职资格 和独立
性。
本 人承诺 〓在担任 江 苏 亚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蓝事期 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规草 、规定 、遐知 以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的要 求 ,接受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的监 管 ,确保 有足够 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 ,作出独立判 断 夕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 响 。
本 人承诺 :如本 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 立 蜇事任 职资格情形 的 ,
本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辞去独 立 董 事职 务 g
特此 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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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一五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