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
本 已充分了解 并同意 由提名人亚邦股份董事会提名为江 苏亚 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童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 ,本人具各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 ,保证 不存在任何 影响本人担任江 苏亚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具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本人 尚未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 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 董事 资格证 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
(二) 《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三)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 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 、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规 定;
(四)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 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 的规定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 于下列情形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 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问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sO/o以 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在上 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 员 、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
(六)在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七)最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其他 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立 性的情形 。
四 、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近三 年 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 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 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曾任职独 立董事 期间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 一 以上 ;
(五)曾任职独 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 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江 苏亚 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人在江 苏亚邦染料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 责 ,保证上述 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 ,本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声明可 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 :在担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将遵 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 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 日起 SO日辞去独 立董事职 务 。
特此声 明 。
剃几 驻
二 ○一 五年 二 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