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5年 2 月 1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000300号鉴证报告。
4.同意使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43898.1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