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旅: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2-12 1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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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旅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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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4-012

受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以及《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中国国旅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7 日、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本次股东大会补充公告,补充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2015 年 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15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6、2015 年 2 月 11 日下午 2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中街 18 号渔阳饭店三层紫金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为民主持。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15 年 2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644,681,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4%。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综上,本所认为:

中国国旅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清点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5、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预算(草案)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意 633,955,117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反对8,468,365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弃权2,258,416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33,955,11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反对8,468,365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弃权2,258,416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平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2,423,48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国国旅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99.65%;反对2,257,716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7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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