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交易、投资
本条所称“对外交易、投资”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转让、股权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公司就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十二个月内投资额累计计算。
(一) 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上的事项;
2、决定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3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上,或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或交易标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上,或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30%以上,或交易标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资产管理或业务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
(二) 达到下列权限标准且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1、决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的事项;
2、决定单个项目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30%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决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资产管理或业务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内;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内;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内;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30%以内;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内;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对外交易、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条 银行借款
(一) 年度累计净余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或单笔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由股东大会决定;
(二) 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权限标准且单笔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由董事会决定;
(三)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银行借款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但贷款银行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的除外。
第四条 担保
(一) 达到下列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购买、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收购与出售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委托理财
交易标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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