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1)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2)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临时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30 至 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及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30 至 15:00。
第十三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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