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春秋航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 132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8.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16,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4,630,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 50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基于现有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187,488,047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15 年 2 月 9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因此,以上安排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87,488,047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春秋航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该笔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该笔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未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也未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春秋航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