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仪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2-10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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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治理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或者

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或者

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责任认定、问责、

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

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

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程序及责任认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重大错误信息更正;

(三)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发生重大修正;

(四)公司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的相关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认定,或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

认定。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相关职能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

及时告知对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差错的内

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结果、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呈董事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第十一条 对年度报告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就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议时,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

因素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及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在对责

任人做出处理决议前,应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非有关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关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关联人及其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违反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采取出具提醒函、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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