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及其变动
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合称“适用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除本规定另有所述外,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规范禁止
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
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
公司股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规
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股份交易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接获董事会秘书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
进行股份的买卖。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4.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或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香港规定年报公告前
60天内,其他定期报告是30天),以较严者为准;
2.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过程中起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须
予公布的交易或涉及任何股价敏感资料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
已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作出适当披露为止;
5.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本公司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或
尚未办妥申报及批准程序前;
6.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卖出,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
入。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A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A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的A股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的A股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的A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A股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的A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
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该等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
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4.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据适用规范,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A股股份
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A
股股票予以监控。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
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
秘书申报下列信息:
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3. 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5.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H股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
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
秘书申报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
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本公司可以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规定的事项与适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适用规范的
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