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仪征化纤”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仪征化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仪征化纤于 2015 年 2 月 9 日上午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仪征化纤于 2014 年 12 月下旬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原会议通知”),于 2015年 1 月下旬披露了《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以下称“更正补充公告”),对本次会议涉及的网络投票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经核查以及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立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409,068,722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的81.2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原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2 项,其中: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1 项议案至第 5 项议案,应以普通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6 项议案至第 12 项议案。
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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