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拟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四名
独立董事对下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谨慎的事前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与重庆啤酒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议案的提出是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 2013 年 11 月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
时关于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承诺,有利于规避公司与大股东潜在的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委托管理费用的收取是以经审计后的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净营业收
入为基准,同时以经审计后的资产管理公司利润情况为基准收取浮动管理费用,体现对
本公司的管理结果的奖惩,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此同意公司与重庆啤酒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二、 关于公司与重庆啤酒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资产管理公司在历年的使用本公司商标的过程中,均严格遵守《注册商标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本公司商标,并且有利于公司品牌创造更高知名度与品牌价值,
许可费用的定价政策以许可期间被许可方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的净营业额为计价基础,定
价政策是参照公司大股东许可本公司使用其品牌的定价政策制定的,遵循了公平合理的
原则。
因此公司与重庆啤酒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三、关于公司与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接受委托加工有利于公司提高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运营成本,进一步提
高管理水准和运行效率。委托加工费用以加工服务成本加上加工利润为定价方式,参照
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定价基础。
同意公司与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郭永清 曲 凯
陈 重 孙芳城
20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