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5-02-07 16: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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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产生重大影响或债务存续期内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

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

台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所属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其他负有信息报告、披露职责或因工作知悉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在公告信息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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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中心”)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披露规则》

对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事项涉及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应当

按照《管理办法》、《披露规则》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

露信息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时间,应按照《管理办法》、《披露规则》及本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期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

表。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

应同时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公告、已披露信息变更公

告以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公

司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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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主要或者

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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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

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

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

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

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

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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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披露规

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

商协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披露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同类事项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有关信息的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办法披露时点的

5 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

披露工作,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组织落实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财务部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分析说明由公司财务部组织编

制,其他信息由公司各部门按职责范围组织编制。有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以书面方式提供所需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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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人员和机构为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其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子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办理信息报告事宜。上

述第一责任人应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敦促其履行职责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十条 有关义务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及

财务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按

照《披露规则》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和有关文件,并保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有关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公

司董事长,董事长应敦促公司财务部组织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披露后,有关义务人还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情

况,发生以下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一)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或

者已签订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

第三十三条 需披露的定期报告,需在《披露规则》及本办法要求最后时限前 10

个工作日将相关书面材料和文件提交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有关义

务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文件,按照《披露规则》等规定进行合规性检查和加工整理。

若材料不符合规定,有关义务人应立即组织进行补充。

第三十五条 信息的具体内容应经有关义务人确认无误,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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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长同意后,由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的电子及

实物存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保密措施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网

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职务能够获取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负责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接受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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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述各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办公场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当报送外部单位的报表等,

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四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公开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办法所涉信息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则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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