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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5]6306000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矿业”)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63060001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
四、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所述,贤成矿业及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3 年进行破产重整。西宁中院已裁定贤成矿业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硫酸、磷铵生产线于 2014 年 3 月恢复生产,于 2014 年 8 月停止生产;已重启合成氨在建项目建设;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获中国证监会有条件通过,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贤成矿业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改善,但贤成矿业后续的资产重组、资金筹集、盈利能力等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贤成矿业及子公司 2012 年起由于涉及债务纠纷和担保诉讼、募集资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等原因造成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滞。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以(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贤成矿业破产重整,2013 年 12 月18 日贤成矿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及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西宁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20日以(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贤成矿业重整程序终止,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以(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2-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贤成矿业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西宁中院于 2013 年 9 月 4 日以(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矿业”)破产重整,2013年 11 月 22 日创新矿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西宁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23日以(2013)宁民二破字第 005-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创新矿业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子公司创新矿业的硫酸、磷铵生产线经过检修、调试,于2014年3月25日恢复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但于2014年8月停止生产。同时,创新矿业已重启合成氨在建项目建设。
贤成矿业于2013年12月设立全资子公司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贤成节能”),西宁贤成节能与乐都县一通铁合金有限公司签订《硅铁冶炼烟气余热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2014年该协议已执行,取得技术服务收入407.77万元。
贤成矿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年1月22日获中国证监会有条件通过,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
子公司开始生产经营、恢复项目建设,重大资产重组获中国证监会有条件通过,贤成矿业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改善,但贤成矿业后续的资产重组、资金筹集、盈利能力等仍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完全解除我们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贤成矿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贤成矿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对贤成矿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疑虑,该强调事项无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仲成贵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白惠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