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独立董事意见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姚殿礼、赵彦志、李延喜、高岩、邵万军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可以使公司的财务信息更为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殿礼 赵彦志 李延喜 高 岩 邵万军
20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