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相关规定,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张惊涛、徐放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页无正文,系《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孔伟平 浦 军 王曙光 陈伟忠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