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核通过,聘任刘向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我们审阅了刘向光先生的个人履历,并对其资格做了核查,认为:公司聘任刘向光先生为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刘向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
詹原竞 孙燕红 张洪魁 钱忠直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