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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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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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市 台东路 157号 观音 山国际商务 营运 中心 2号 楼 7层 (3610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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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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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书致 :宏 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 监 会公告 [201刽 娟 号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
”所 )接 受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有限公司东林厂 区三 楼营销 中心会议 室 3召 开 的公司⒛ 15年 第 一 次临
“ ”时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大会 ),‘ 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全 程见证 本次大会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 的全过程 ,并 就本次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及 经 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 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 券法律 业 务执 业 规则 》等规定 就公司
20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 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 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 同
大成律师李务所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
为进行本次大会 的见证及 出具本 律 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
(1)公 司章程 ; Ⅱˇ
(2)公 司董事会于 ⒛ 15年 1月 15日 通过 的决议 ;
(3)公 司 于 2015年 1月 16日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网站http∶ //-。 sse。 com。 cn上 发布 的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十 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5年 度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
(4)公 司于 ⒛ 15年 1月 16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上 刊登 的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十 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5年 度第 一 次临时股东
大会 的通知》 ;
(5)公 司股东名册 ;
(6)本 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其他相关文件 。
在此基础 上 ,本 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 ,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遵 循律丿币行业 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 ,对 本 次大会 的相关法律 问题 出具如下意
见 :
一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zO15年 1月 15日 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 以及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 定 ,公 司于 ⒛ 15年 1月 16日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 ⒛ 15年 1月 16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5年 度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两个公告对本次大会 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 加对象 、表决方式等做 了公示 。公
北京大成 (厦 门)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告 明确 通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 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并 载 明了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和 网络投票时间 、方式和具体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 、地 点和 内容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一 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 了召集本次大会 的职责 。因此 ,本
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 、法 规及公司章 ψ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的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证 、证 券账户卡 以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 、证 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 明以及代 理 人 的身份证 明进行 了审查 。经 审查 ,出 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 自然人股东 1名 ,代 表股份 68SO0股 ;委托代 理 人 出席现场会议 的法人股东 7名 ,代 表股份 ⒛ 7717388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 东持有 的股份 占公司有表 决权 总股本 531972537股 的 50.34%。 公司董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
本所律师 查验 了上证 所信 息网络 有 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结果数据 ,参 加 网络投票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2人 ,代 表股份 2267睨 1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 0。 绲%。
上述 与会人员所持证 件合法有效 ,数 据来源真实 ,其 资格符合 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本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 了会议通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 ,并 采用记名投 票方
式 由有表决权 的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票经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 ,并 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
提 出异议 ;议 案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 ;大 会决议与表决结果 一致 ;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 己作成会议记录 ,由 出席会 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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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之规定 ;本 次大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 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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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 、法 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主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 ,系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
零 一 五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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