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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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鲁亿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120450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 2012 年 7 月 1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 2012 年 1—6月中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就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期间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声明及简称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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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问题
一、陆金海、刘明达为 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 2 名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发行人的前 10 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其控制的公司是否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2)补充披露 2011年入股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最近 5 年的履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3)说明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蔡美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 1”)
(一)关于陆金海、刘明达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发行人的前 10 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其控制的公司是否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通过访谈、调阅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方出具承诺函等方式对陆金海、刘明达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了尽职调查。
1、陆金海任职及其对外投资情况
陆金海现任深圳市道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常务)董事、总经理。其主要对外投资情况为:(1)持有鲁亿通 10%股权;(2)持有深圳市道明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其配偶持有另外 20%),深圳道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541940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 B 座 803 房,法定代表人为陆金海,注册资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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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及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业务),文化活动策划(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陆金海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情况如下:
关联关系 详细关系 姓名 职业
配偶 妻子 王晓丽 深圳道明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
父亲 - -
父母
母亲 宣秀珍 退休
配偶的父亲 王振林 公务员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母亲 吕其英 公务员
兄弟 陆玖成 工人
配偶 侯金兰 工人
兄弟 陆连玖 工人
配偶 刘晓红 工人
兄弟 陆金山 工人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 周建英 工人
姐弟 陆翠莲 工人
配偶 李祥安 工人
姐弟 陆金莲 工人
配偶 赵代付 工人
兄妹 王彦 公务员
配偶的兄弟姐妹
配偶 李仲兴 工人
经核查,陆金海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中除其妻子持有深圳道明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外,其他人员均无对外投资情况。
2、刘明达任职及其对外投资情况
刘明达现任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常务)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常务)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其主要对外投资情况为:(1)持有鲁亿通 10%股权;(2)持有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271361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中心 3002B,法定代表人刘明达,注册资本 10 万元,实收资本 1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不含证1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5 规定的“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2
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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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3)通过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0%股权,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0030110284719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中心大厦 3002A,法定代表人为刘明达,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资产经营管理(除金融业务),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策划,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不含限制项目);(4)通过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5%股权,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279762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 1209 室,法定代表人为肖水龙,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5)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49.5%出资,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0602127621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 1206,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指定人:肖水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6)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合伙人)持有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出资。
刘明达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关联关系 详细关系 姓名 职业
深圳京柏电子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配偶 妻子 陈卫红
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父亲 刘正明 农 民
父母
母亲 蔡有英 农 民
配偶的父亲 陈连祥 工 人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母亲 何月琴 工 人
大哥 刘明仁 工 人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大嫂 刘友香 农 民
二哥 刘明义 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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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嫂 汤明珍 农 民
三哥 刘明锋 农 民
三嫂 陈思美 农 民
四哥 刘明忠 记 者
四嫂 蔡 琴 公务员
配偶的兄弟姐妹 哥哥 陈卫星 工 人
经核查,刘明达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均无对外投资情况。
3、经核查,除陆金海、刘明达外,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如下表3所示:
序号 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纪法清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 微红投资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
3 华龙电力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公司
4 柳云鹏 发行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5 崔静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 徐秀敬 董事
7 徐向艺 独立董事
8 柳喜军 独立董事
9 孙树敏 独立董事
10 刘玉田 独立董事(离职未满 12 个月)
11 姚京林 监事会主席
12 刘德业 监事
13 王淑波 监事
14 缪云辉 副总经理
15 魏春梅 副总经理
16 贺智波 副总经理
17 黄涛 财务总监
4、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与陆金海、刘明达是
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号 否存在关联关系
1 何 如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否3
表中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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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华勇 保荐机构业务负责人 否
3 廖家东 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 否
4 王小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部门负责人 否
5 李 震 签字保荐代表人 否
6 江海清 签字保荐代表人 否
7 黄俊毅 项目协办人 否
8 徐学文 项目人员 否
9 黄卫东 项目人员 否
10 季 旭 项目人员 否
11 李 通 项目人员 否
12 蓝晓东 签字律师 否
13 曲光杰 签字律师 否
14 张永军 签字律师 否
15 胡少先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否
16 张希文 签字会计师 否
17 李立影 签字会计师 否
18 黄西勤 发行人评估机构负责人 否
19 王允星 签字评估师 否
20 欧福秋 签字评估师 否
5、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及存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情况如下表所示:
与陆金海、刘明达
单位名称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否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否
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否
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否
前十大销售客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 否
户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否
北京欣环龙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否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否
利华益多维化工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否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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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否
东明润邦化工有限公司 否
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 否
唐山钢铁设计院有限公司 否
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 否
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否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 否
烟台广播电视台 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否
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 否
新疆神火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否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 否
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否
镇江市大港通达铜材有限公司 否
青岛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否
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 否
烟台信谊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否
宁海县变流设备厂 否
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否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否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否
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 否
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否
济南鑫宏伟业电气有限公司 否前十大供应商
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否
上海瀚福工贸有限公司 否
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 否
安徽凯越合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否
山东明达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否
山东联盟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否
济南杰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否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否
成都诺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否
北京联泽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否
合肥凯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否
北京四海恒业科技有限公司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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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否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唐山钢铁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 否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否
与发行人存在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否
业务关系设计 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辽宁分公司 否
上海环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否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LPEC) 否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否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否
中冶京诚(营口)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否
本所律师通过对陆金海、刘明达、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并根据陆金海和刘明达填写的《自然人股东关联关系情况调查表》,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陆金海、刘明达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发行人的前 10 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设计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陆金海、刘明达控制的公司未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公司。
(二)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
经核查,除陆金海、刘明达外,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共计 25 名,其最近五年履历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最近 5 年履历
1 柳云鹏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最近五年先后任青岛中联盈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青岛黑蚂蚁广告公司
2 魏春梅 项目经理。2009 年 6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历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最近五年曾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 年 10 月起就
3 黄 涛
职于本公司,为公司财务总监。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副
4 缪云辉
总经理。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技术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5 崔 静
副总经理、董事。
6 姚京林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商务部部长、监事会主席。
7 闫 莉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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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明建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中心副主任。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为公司副总经
9 贺智波
理。
10 刘德业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销售经理、监事。
11 李艳华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销售经理。
12 尹 建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销售经理。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数控车间主任、监事,现任公司生产部
13 荀 涛
部长。
14 张立峰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质检部部长。
15 王新正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装配车间主任。
16 孙晓杰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机加工车间主任。
17 赵 英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行政部部长。
18 姜鹏飞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工程部部长。
19 于 龙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供应部部长。
20 张福腾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供应部副部长。
21 纪云清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售后服务部部长。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曾任技术员、技术部副部长,现任公司技术
22 徐克峰
部部长。
23 李 磊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为公司骨干技术人员。
24 赵治德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任公司法律部部长。
25 王志刚 最近五年均在本公司任职,为公司技术人员,2012 年 7 月离职。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访谈,并根据取得的上述股东出具的说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中除纪法清与姜鹏飞、于龙为舅甥关系,姜鹏飞与于龙为表兄弟关系,柳云鹏与闫莉为夫妻关系外,其他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上述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三)对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的核查
发行人及前身自设立之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进行过 4 次股权(出资权)转让。
1、2004 年 11 月,合资公司股权(出资权)转让
2004 年 11 月 3 日,杨国威与蔡美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杨国威持有的发行人前身合资公司 25%股权(出资权)以 0 美元价格转让给蔡美迎。此次转让是由于公司原外方股东杨国威与华龙电力签订《合资合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合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华龙电力另行寻找香港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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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迎作为新的合作对象,向合资公司出资。因杨国威并未向合资公司出资,所以其将股权(出资权)以 0 美元价格转让蔡美迎是公允的。
2、2010 年 11 月,蔡美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纪法清
2010 年 11 月 11 日,蔡美迎与纪法清签订了《股权及出资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蔡美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 30.3 万美元股权(占公司实收资本的 5.239%)及 207.25 万美元出资权转让给纪法清。双方协商,此次股权及出资权转让中的5.239%股权转让价格按发行人 201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67,000,334.62元扣除华龙电力 2010 年 10 月 28 日增资的 30,608,225.28 元后协商确定为9,102,872.58 元,另 19.761%的出资权转让价格为 0 元。该次股权转让价格是由转让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且高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该次股权转让蔡美迎收益良好,其五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 69.80%。该次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合理公允。
3、2011 年 1 月,纪法清将其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出资权)转让给华龙电力
纪法清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与华龙电力签订了《股权(出资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该 19.761%股权(出资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龙电力,因纪法清并未向有限公司实际履行该 19.761%股权(出资权)对应的出资义务,所以其将19.761%股权(出资权)以 0 元价格转让华龙电力是公允的。
4、2011 年 2 月,华龙电力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纪法清、微红投资等 29 方
2011 年 1 月 28 日,华龙电力分别与纪法清、微红投资等 29 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华龙电力持有的有限公司 94.761%股权全部转让给该 29 方。其中:向纪法清转让 56.7644%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39,035,906.11 元;向微红投资转让 11.66%股权,股权转让款为 8,018,369.21 元;向陆金海转让 1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9,824,025 元;向刘明达转让 1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9,824,025元;向柳云鹏转让 0.7634%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525,000 元;向魏春梅、黄涛、缪云辉、崔静等 4 人各转让 0.5344%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367,500 元;向姚京林转让 0.3817%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262,500 元;向闫莉和杨明建各转让0.3054%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210,000 元;向赵英等 15 人各转让 0.152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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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权,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105,000 元;向赵治德和王志刚各转让 0.0763%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52,500 元。此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是以 201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 1.02 元为基础,经转让各方协商同意,对发行人员工及由发行人员工设立的微红投资等 27 方以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 1.05 元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对外部投资者陆金海、刘明达以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 1.50 元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工商登记资料的核查,认为上述历次股权转让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为转让各方通过协议协商一致确定;除出资权转让外,发行人前身的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股权(出资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公平合理。
(四)关于发行人原外方股东蔡美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关联关系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原外方股东蔡美迎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确认,蔡美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完整履历,补充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任职经历的起始时间;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任职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2”)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完整履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纪法清,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68.8537%股权。
姓名 纪法清 性别 男 出生年份 1961年
学历 本科 任职 董事长
1983年-1988年 莱阳市师范学校教师工作
1988年-1990年 莱阳大理石总厂经理助理简历
1990年-1997年 莱阳城建集团公司企业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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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城建集团公司企业科科长兼莱阳华发电器
1997年-2003年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3年12月-2011年6月 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长、微红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华龙
2011年6月至今
电力董事长兼经理、莱阳市工商联副主席
(二)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的起始时间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期 工作经历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2003 至 2011 年任职
副董事长、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 柳云鹏
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17 日 历任销售经理、生产部部长、董事;
2011 年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
长。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2003 至 2011 年任职
董事、副总
2011 年 7 月 26 日至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 崔静 经理、董事
2014 年 5 月 17 日 历任技术员、技术部部长、副总经
会秘书
理、董事;2011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1 年被聘为公司董事,其主要工
作经历为:1995 年至 2000 年任莱
阳市沐浴店镇卫生院院长;2000
年至 2001 年任莱阳市穴坊镇卫生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3. 徐秀敬 董事 院院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莱阳
2014 年 5 月 17 日
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2003 年至
2011 年任莱阳市中医医院院长;现
任莱阳市中医医院院长、公司董
事。
2011 年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主
要工作经历为:1982 年至今任职于
山东大学,历任教师、教务处处长、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教授
4. 徐向艺 独立董事
2014 年 5 月 17 日 等职务;现任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保龄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山东高速公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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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主
要工作经历为:1988 年至 1998 年
任职于烟台市财政局;1999 年 1
至 3 月任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部
门经理;1999 年 4 月-8 月任烟台
2011 年 7 月 26 日至
5. 柳喜军 独立董事 海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1999 年 9
2014 年 5 月 17 日
月至今任烟台嘉信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烟台嘉信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烟台
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主
要工作经历为:1992 年至今任职于
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行业电
2012 年 7 月 12 日至 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6. 孙树敏 独立董事
2014 年 5 月 17 日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
任山东电力研究院电气工程研究
所总工程师、首席专家,公司独立
董事。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2003 至 2011 年任职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7. 姚京林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5 月 17 日 历任销售工程师、商务部部长、监
事;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商务部部长。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2003 至 2011 年任职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8. 刘德业 监事
2014 年 5 月 17 日 历任技术员、售后服务部部长、销
售经理、监事;2011 年至今任公司
监事、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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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2003 至 2011 年任职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9. 王淑波 监事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7 日
供应部、财务部;2011 年至今任公
司监事、财务部门员工。
2004 年入职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
为:1990 至 2004 年任职于湖北开
关厂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2004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10. 缪云辉 副总经理 至 2011 年历任山东鲁亿通电气设
2014 年 5 月 17 日
备有限公司技术员、副总经理、董
事;2011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研发中心主任。
2009 年入职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
为:2002 至 2007 年任职于青岛中
联盈地置业有限公司;2007 至 2009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年任青岛黑蚂蚁广告公司销售经
11. 魏春梅 副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17 日 理;2009 至 2011 年任山东鲁亿通
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
理,主管销售工作。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
体情况如下:2003 至 2011 年任职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2. 贺智波 副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17 日 历任车间主任、技术部部长、市场
部部长、销售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2011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0 年入职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
为:1994 年至 2003 年任中国长城
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
管;2003 年至 2004 年为深圳清华
2011 年 5 月 17 日至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4
13. 黄涛 财务总监
2014 年 5 月 17 日 年至 2010 年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 年 10
月-2011 年 6 月任山东鲁亿通电气
设备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 年 6
月起任发行人的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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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缪云辉、杨明建、徐克峰。
缪云辉,1968年出生,华中理工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2004年入职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为:1990至2004年任职于湖北开关厂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2004至2011年历任发行人前身技术人员、总经理、董事;2011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
杨明建,1945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毕业,高级工程师。2004年入职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主要工作经历为:1970至2000年任职于湖北开关厂;2001至2003年任职于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公司;2004至2011年任职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徐克峰,1976年出生,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具体情况如下:2003至2011年任职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技术部副部长、技术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技术部部长。
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缪云辉、杨明建曾在同行业公司湖北开关厂、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公司工作过,但均未与原单位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或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其他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通过对上述人员的访谈,根据上述人员的说明,确认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与原单位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或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其他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三、2011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华龙电力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纪法清及 25 位高级管理人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华龙电力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变化及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华龙电力报告期内的持股、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华龙电力股东的履历及其报告期内的对外投资、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2)华龙电力的资产、人员、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华龙电力及其股东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技术、资产、人员、生产办公场所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上述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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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告期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重叠情况,经营中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华龙电力转让股权的原因,股权演变及经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 4”)
(一)华龙电力的历史沿革
华龙电力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3 日,由纪法清、柳云鹏、黄日新、孙永杰、孟向华 5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华龙电力自设立至今未发生过股权变更的情形,其现持有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822280047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纪法清,公司住所地为莱阳市冯格庄政府驻地,营业期限为 2002 年 4 月 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电线、电缆、家用电力器具。
纪法清持有华龙电力 51%股权,为华龙电力的控股股东。华龙电力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纪法清 25.5 51%
2 柳云鹏 6.125 12.25%
3 黄日新 6.125 12.25%
4 孙永杰 6.125 12.25%
5 孟向华 6.125 12.25%
合计 共5人 50 100%
(二)华龙电力主营业务变化及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情况
1、华龙电力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对华龙电力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华龙电力的股东进行了访问谈话,对华龙电力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资料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华龙电力工商营业执照初始登记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器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2011 年 11 月 14 日变更为:“销售电线、电缆、家用电力器具”。
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纪法清等人设立华龙电力的目的是为了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华龙电力设立以来除了持有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外,并没有实际经营其他业务。
2、最近三年内华龙电力的基本财务情况
根据华龙电力提供的最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华龙电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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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2 年 6 月 30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483.32 3,382.17 3,811.03 750.10
净资产 2,779.08 2,703.22 -290.37 -241.10
实收资本 50.00 50.00 50.00 50.00
项 目 2012 年 1-6 月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0.00 0.00
营业成本 0.00 0.00 0.00 0.00
净利润 75.86 2,993.59 -49.27 -42.42
(三)华龙电力最近三年内的持股、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
经核查,华龙电力最近三年内除持有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华龙电力股东的履历及对外投资、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
华龙电力股东为纪法清、柳云鹏、黄日新、孟向华、孙永杰。
纪法清履历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完整履历”部分。最近三年内,纪法清持有发行人 62.0034%股权,持有微红投资 58.75%股权,持有华龙电力 51%股权,曾持有京盛咨询 20%股权。
柳云鹏履历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部分。最近三年内,柳云鹏持有发行人 0.7634%股权,持有微红投资 6.55%股权,持有华龙电力 12.25%股权。曾持有莱阳市京盛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5%股权。
孟向华,女,1972 年出生,湖南省津市人。1993-1995 年就职于湖南省津市市机械局;1995-1996 年就职于广东佛山金星陶瓷模具有限公司;1997-2003 年就职于莱阳大华房地产有限公司,2003-2005 年就职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内,孟向华除持有华龙电力 12.25%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孙永杰,女,1957 年出生,山东省莱阳市人。1975 年-1994 年就职于莱阳市百货大楼,1994 年-2003 年就职于莱阳城建集团公司,2003 年 12 月-2007 年就职于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内,孙永杰除持有华龙电力 12.25%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黄日新,男,1970 年出生,山东莱阳人。1990 年-2001 年就职于莱阳城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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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发公司,2001 年-2003 年就职于莱阳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2003 年-2007年就职于莱阳居泰隆装饰安装有限公司,2007 年至今任莱阳市福锦祥鞋厂经理。
最近三年内,黄日新持有华龙电力 12.25%股权,出资设立莱阳居泰隆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及莱阳市福锦祥鞋厂。
(五)华龙电力的资产、人员、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华龙电力及其股东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技术、资产、人员、生产办公场所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上述公司报告期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重叠情况,经营中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经核查,纪法清等人设立华龙电力的目的是为了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华龙电力设立以来除了持有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外,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华龙电力及其股东持股、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均从事不同范围的业务、各自拥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及资产、分别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最近三年内,该等公司经营中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华龙电力转让股权的原因,股权演变及经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纪法清等人设立华龙电力的目的是为了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此次华龙电力向纪法清转让股权是为优化发行人股权结构,将实际控制人纪法清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变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使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更加清晰;此次华龙电力向微红投资及发行人内部员工转让股权,有利于保持发行人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此次华龙电力向陆金海、刘明达两名外部股东转让股权,有利于完善发行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此次股权转让经华龙电力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在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纪法清对自己受让的股权以外的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权,华龙电力分别与纪法清、微红投资、陆金海、刘明达等 29 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纪法清等29 方依协议约定向华龙电力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发行人前身已就此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阳市国家税务局、莱阳市地方税务局对华龙电力出具的《证明》,华龙电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我国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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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龙电力股权演变及经营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四、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发表明确意见。(“一、重点问题 5”)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问谈话、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合同,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再次对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中全面披露了其关联方,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
五、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是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请发行人说明该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主要产品,历史沿革及股权演变情况,该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该公司与华龙电力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补充披露山东爱普电气设备对发行人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交易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 6”)
(一)山东爱普电气设备的历史沿革及股权演变情况
山东爱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爱普电气”)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26 日,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泺大街鲁源工业园,注册资本 7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万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送变电设备、电气元件的生产、销售;铁件加工及喷烤漆;电力设施的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电力设备及材料、电子设备及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经核查,爱普电气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时间 股东
济南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爱普电气设立 2004 年 4 月 26 日 (66.67%)、山东鲁能物资集
团有限公司(13.33%)、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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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鑫汇达投资有限公司(20%)
北京鑫汇达投资有限公司工
会(89.80%)、济南鲁源电力
第一次股权变动 2005 年 3 月 28 日
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10.20%)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次股权变动 2006 年 10 月 24 日
工会委员会(100%)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71.43%)、济南历源实业有
第三次股权变动 2007 年 7 月 25 日 限责任公司(21.43%)、山东
格瑞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7.14%)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次股权变动 2010 年 11 月 05 日
(100%)
(二)爱普电气从事的业务及主要产品
根据爱普电气出具的说明,爱普电气主要从事送变电设备、电气元件的生产、销售;铁件加工及喷烤;电力设施的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电力设备及材料、电子设备及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
(三)爱普电气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爱普电气与华龙电力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根据爱普电气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爱普电气系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爱普电气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华龙电力之间也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四)爱普电气对发行人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爱普电气出具的说明,爱普电气因产能等因素的限制,其部分产品通过向发行人等同行业公司进行采购。因为电气成套设备产品用户对电气成套设备部分元器件在招投标时有供应商、型号等的指定,所以爱普电气在向发行人等同行业公司进行电气成套设备采购的同时,也向其销售指定元器件。
经核查,最近三年,爱普电气与鲁亿通间采购、销售情况如下:
1、最近三年内,鲁亿通向爱普电气销售的主要产品为:L-GCK 系列、KYN28-12系列、MNS 系列电气成套设备。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台、万元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1-6 月
名称 数 单 数 单 数 单 数 单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量 价 量 价 量 价 量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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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GCK 104 6.51 676.75 76 3 228.03 137 3.92 537.21 23 3.03 69.58
KYN28A-12 41 4.22 172.97 9 3.13 28.13 89 4.56 406.06 11 3.3 36.26
MNS - - - - - - 52 5.66 294.24 80 4.73 378.63
其他 - - 5.67 - - 4.95 - - 42.71 - - 15.53
合计 147 - 855.38 87 - 261.11 290 - 1,280.22 132 - 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爱普电气销售产品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定价,价格公允合理。
2、最近三年内,鲁亿通向爱普电气采购的元器件主要为断路器、电容组件、微机保护等。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数量
期间 名称 金额(万元)
(个)
低压断路器 204 103.23
2009 年度 数显表 196 46.46
合计 149.69
电容补偿套件 7 47.56
附件:51127002Xoe 68 0.41
附件:51127011Xof 16 0.13
断路器 198 59.85
2010 年度
电容器组 16 71.11
控制器 8 4.79
微机保护 12 11.37
合计 195.22
微机保护 48 45.09
电容器组合 26 22.29
负荷开关 2 1.49
2011 年度
真空断路器 55 161.02
断路器 195 37.12
合计 267.02
2012 年 1-6 月 电容组件 22 21.97
总计 633.8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爱普电气采购产品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定价,价格公允合理。
六、发行人仅披露了国内竞争对手情况,请发行人结合国外知名品牌企业在国内的业务开展、市场份额、盈利水平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和市场地位,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披露其“主要参与中高端市场竞争”的真实性以及中高端市场的划定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请保荐机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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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 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发行人同行业的国外知名品牌企业包括 ABB、施耐德、默勒等,该等企业通过长期发展、建立合资企业等方式,已进入国内市场并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与国内企业相比,其在资金实力、技术研发水平等方面具有优势。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行业年鉴等行业资料,对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院长江秀臣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盛戈皞副教授等行业专家进行访谈,了解到发行人所处行业的“高、中、低端市场”是随着行业技术水平、竞争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当前电气成套设备行业高中低端市场划分依据一般是按照产品技术含量、应用区域等指标进行划分。电气成套设备行业高中低端市场特征及竞争状态如下表所述:
竞
产品特征
主要市场参与 争
类型 市场特征
单一合 者 状
电压等级 技术要求
同规模 态
国有大型企业
一般为一级负荷用电 ≥126kV 高 不限
国外大型企业
区域,如主干电网变电 竞
国外大型企业,
站、大型发电厂、石油 3.6-72.5kV 高 不限 争
高端 国内具有较强
炼化基地、国家或地方 程
市场 3.6-72.5 kV 中 大 自主创新能力、
大型重点建设项目以 度
产品技术达到
及生产环境特殊的行 低
0.4 kV 高 大 国内领先水平
业等。
的企业。
一般为二级负荷用电 3.6-72.5 kV 中 中、小
相
区域,如二级电网改 3.6-72.5 kV 低 大 技术引进、自主
中端 对
造、中小型电厂、一般 0.4 kV 高 中、小 创新能力一般
市场 激
行业建设项目、地方性 的企业。
0.4 kV 中 大 烈
工业用电等
除一、二级负荷之外的
低端 一般负荷,这类负荷短 技术水平较低 激
0.4-72.5 kV 低 中、小
市场 时停电造成的损失不 的企业。 烈
大
通过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大额销售合同和前十大客户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客户主要集中在石油石化、冶金、电力等行业,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应用在石油石化、冶金、电力等用电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区域,其披露 “主要参与中高端市场竞争”是真实的,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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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七、国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配电控制设备、生产配电控制设备所需的零配件等制订了多套合规性指标、认证体系和行业标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取得相关认证、许可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能取得必备资质从事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发行人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标准;(3)上述生产资质和许可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4)发行人采购或使用的断路器、电容器及其他配件等是否均通过 3C或其他相关产品认证,发行人使用的配件中是否存在未通过质检、认证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货或处罚的情形,是否曾出现安全事故、产品故障或安全隐患。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重点问题 22”)
(一)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涵盖 0.4 kV -40.5kV 范围内的电气成套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及行业要求,发行人生产、销售的电气成套设备需要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获准认可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低压产品均获得了“中国强制性认证(3C)”;高压产品均通过了国家级“产品型式试验”。发行人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型式试验报告》情况具体如下:
1、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有效期
1 成套设备 MD190 2012/3/15-2016/10/11
2 配电箱 L-PZ 2011/10/11 -2016/10/11
3 成套设备 L-XL 2012/3/15-2016/10/11
4 成套设备 L-GCK 2012/3/15-2016/10/11
5 成套设备 L-GCS 2012/3/15-2016/10/11
6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L-GF 2011/10/11-2015/2/1
7 母线槽 L-CFW-3A 2011/10/11-2016/10/11
8 成套设备 MNS2.0 2012/3/23-2016/10/11
9 成套设备 L-GGD 2012/3/15-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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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取得的高压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情况如下表所示: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签发日期 检测机构号
户 内 金 属 铠装 移 开 机械工业高压电器设
1 KYN28-12/5000-50 型 2005.07.22
式成套设备 备质量检测中心
智能型高压/低压预 机械工业高压电器设
2 ZNYBW-12/0.4-1600 2011.11.17
装式变电站 备质量检测中心
固 定 式 交 流金 属 封
HXGN17-12ZF/T630-20 箱 机械工业高压电器设
3 闭环网 2012.01.18
型 备质量检测中心
成套设备
固 定 式 交 流金 属 封 HXGN17-12Z(R)/T125-31.5 机械工业高压电器设
4 2012.01.18
闭环网成套设备 箱型 备质量检测中心
户 内 交 流 金属 铠 装 机械工业高压电器设
5 KYN□-40.5/2500-31.5 型 2011.06.20
移开式成套设备 备质量检测中心
箱 型 固 定 式交 流 金 机械工业高压电器设
6 XGN2-12(Z)/T4000-40 型 2012.01.18
属封闭成套设备 备质量检测中心
铠 装 移 开 式交 流 封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
7 KYN28-12/FC400-40 2012.06.04
闭金属开关设备 督检验中心
铠 装 移 开 式交 流 金
上海电气输配电试验
8 属封闭开关设备 KYN28-12/1250-40 型 2012.06.17
中心有限公司
(800mm 宽)
发行人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均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发行人颁发证书;发行人取得的上述《型式试验报告》,均系经批准开展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
2012 年 7 月 15 日,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发行人出具证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 2009 年 1 月1 日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采购及使用的配件中不存在未通过质检、认证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能够遵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截至本证明开具之日,未出现因违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我局处罚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未能取得必备资质从事生产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符合行业标准。
(二)发行人取得的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一经取得持续有效,在国家标准未修改的情况下,不需要续期或重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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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年,认证机构会每年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进行年度检查,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
鉴于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定期监督的要求,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在取得的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生产资质到期后不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
(三)根据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购、使用的断路器、电容器及其他配件等均已通过 3C 或其他相关产品认证,发行人使用的配件中不存在未通过质检、认证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四)根据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莱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货或处罚的情形,未曾出现安全事故、产品故障等产品使用安全方面的情形。
八、根据 2009 年 2 月,莱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同意发行人增资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增资的 20%出资额应于批复之日起一月内到位,而华龙电力的首次出资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才缴足。请保荐机构、律师就本次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表明确意见。(“二、一般问题 23”)
2009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前身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对合资公司增资的决议,决议内容为:合资各方分别以现金、2008 年度资本公积金及其在公司 2005—2008 年度所获未分配利润出资转增注册资本,将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121.2 万美元增至 950.2 万美元,其中:华龙电力出资增至 712.65 万美元,仍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75%;外方股东出资增至 237.55 万美元,仍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合资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取得莱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莱外经贸资字(2009)第 11 号《关于同意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地址及增加投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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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在取得上述关于增资的批准后,合资公司的各股东未能立即完成增资事宜。
2010 年 10 月 19 日,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增资事项再次做出决议,决议内容为:将 2009 年 2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议之合资公司增资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通过了与此次增资相关的《章程修正案》,同时向莱阳市商务局(原莱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延长莱外经贸资字(2009)第 11 号文所批准增资事项的有效期。
2010 年 10 月 25 日,莱阳市商务局对合资公司关于延长莱外经贸资字(2009)第 11 号文所批准增资事项有效期的申请予以批准,批准延长有效期至 2010 年11 月 30 日。
2010 年 10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对合资公司此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深验(2010)70 号《验资报告》。 2012 年 1 月 1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出资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3-3号《关于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
2011 年 12 月 8 日,莱阳市商务局以莱商务函 [2011]35 号文确认“经查,公司设立至今,每年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及转为内资企业等事项均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合法合规,未受到任何处罚。”前述意见并经烟台市商务局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签发的烟商务外资函字[2011]29 号文予以确认、山东省商务厅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签发的鲁商务外资函字〔2011〕80 号文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龙电力本次出资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二、一般问题 24”)
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具体如下:
(1)2009 年度公司各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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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产品名称 产能(台)4 产量(台) 销量(台) 产销率(%)
L-GGD 2,213 182 177 97.25
L-GCS 1,107 35 30 85.71
L-GCK 1,107 137 126 91.97
MNS 1,107 340 277 81.47
KYN28-12 1,107 501 483 96.41
XGN2-12 483 25 25 100
HXGN17-12 1,328 - - -
KYN□-40.5 885 35 35 100
ZNYBW-12/0.4 332 3 3 100
5
标准量 885 972 产能利用率 109.83%
(2)2010 年度公司各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能(台) 产量(台) 销量(台) 产销率(%)
L-GGD 2,951 478 483 101.05
L-GCS 1,475 99 104 105.05
L-GCK 1,475 299 310 103.68
MNS 1,475 443 358 80.81
KYN28-12 1,475 702 710 101.14
XGN2-12 644 27 27 100
HXGN17-12 1,770 21 21 100
KYN□-40.5 1,180 39 39 100
ZNYBW-12/0.4 443 3 3 100
标准量 1,180 1,536 产能利用率 130.17%
(3)2011 年度公司各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能(台) 产量(台) 销量(台) 产销率(%)
L-GGD 6,639 1,027 833 81.11
L-GCS 3,320 73 73 100
L-GCK 3,320 436 436 100
MNS 3,320 1,551 1,588 102.39
KYN28-12 3,320 1,096 1,004 91.61
XGN2-12 1,449 57 55 96.49
HXGN17-12 3,983 71 71 100
KYN□-40.5 2,656 91 72 79.12
ZNYBW-12/0.4 996 8 8 100
标准量 2,656 3,200 产能利用率 120.48%4
因为公司产品之间可以实现柔性生产,本表列示各个产品产能为公司全部生产线用于生产一种产品的产能,下表同。5
选择 KYN□-40.5,其他产品按照瓶颈工序所耗工时进行折算成标准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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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4)2012 年 1-6 月公司各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能(台) 产量(台) 销量(台) 产销率(%)
L-GGD 5,129 580 758 130.69
L-GCS 2,564 342 114 33.33
L-GCK 2,564 61 48 78.69
MNS 2,564 823 864 104.98
KYN28-12 2,564 514 425 82.68
XGN2-12 1,119 2 2 100.00
HXGN17-12 3,077 13 13 100.00
KYN□-40.5 2,052 76 65 85.53
ZNYBW-12/0.4 769 6 6 100.00
标准量 2,052 1,732 产能利用率 84.4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其产能利用率进行了补充披露,2009年至2012年6月,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9.83%、130.17%、120.48%、84.42%。
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微红投资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对应关系及基本履历情况,该等股东是否为发行人内部职工,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补充披露微红投资实际从事的业务及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二、一般问题25”)
(一)微红投资的股东情况
经核查,微红投资的股东均为发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微红投资的股东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纪法清 763.75 58.75%
2 柳云鹏 85.15 6.55%
3 魏春梅 59.54 4.58%
4 崔静 59.54 4.58%
5 黄涛 59.54 4.58%
6 缪云辉 59.54 4.58%
7 姚京林 42.64 3.28%
8 闫莉 34.06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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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9 杨明建 34.06 2.62%
10 贺智波 17.03 1.31%
11 刘德业 17.03 1.31%
12 于龙 17.03 1.31%
13 李艳华 17.03 1.31%
14 尹建 17.03 1.31%
15 姜鹏飞 17.03 1.31%
合计 1300 100%
微红投资股东履历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完整履历”及“一、(二)2011 年入股发行人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部分。根据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中除纪法清与姜鹏飞、于龙为舅甥关系,姜鹏飞与于龙为表兄弟关系,柳云鹏与闫莉为夫妻关系外,其他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二)微红投资业务情况
经核查,微红投资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设立的有限公司,微红投资经营范围为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许可或审批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审批的文件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微红投资除持有发行人11.66%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未参与经营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
十一、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发表意见。(“二、一般问题27”)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股东纳税情况
2011 年 6 月,发行人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天健深审(2011)601 号《审计报告》,以基准日为 2011 年 2 月 28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73,206,813.88 元为基数,以经审计全部净资产依照 1.1092: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 66,000,000 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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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超出注册资本的 7,206,813.88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根据莱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2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已全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1、2004 年 11 月,合资公司股权转让
由于杨国威与华龙电力签订《合资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合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华龙电力另行寻找香港蔡美迎作为新的合作对象,向合资公司投资。2004 年 11 月 3 日,杨国威与蔡美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杨国威持有的合资公司 25%股权以 0 美元价格转让给蔡美迎。
此次股权转让因蔡美迎未向杨国威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故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应纳税所得,杨国威没有纳税义务。
2、2010 年 11 月,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纪法清
2010 年 11 月 11 日,蔡美迎与纪法清签订了《股权及出资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蔡美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 30.3 万美元股权(占公司实收资本的 5.239%)及 207.25 万美元出资权转让给纪法清,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 9,102,872.58 元。
根据莱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蔡美迎因本次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已缴纳相关税费。
3、2011 年 1 月,纪法清将其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出资权)转让给华龙电力
根据纪法清与蔡美迎签订的《股权及出资权转让协议》,在此次股权及出资权转让完成后,纪法清持有有限公司 5.239%股权及 207.25 万美元出资权(折合有限公司 19.761%股权)。纪法清可继续出资至持有有限公司 25%股权,但其无意继续出资,所以将其持有的该 19.761%股权(出资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龙电力。2011 年 1 月 10 日,纪法清与华龙电力签订了《股权(出资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有限公司 19.761%股权(出资权)以 0 元转让给华龙电力。
此次股权转让因华龙电力未向纪法清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故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应纳税所得,纪法清没有纳税义务。
4、2011 年 1 月,有限公司股东以未分配利润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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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1 月 10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各股东对有限公司继续进行出资,其中以截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出资 2,374.92 万元(其中华龙电力 2250.50 万元,纪法清 124.42 万元);以现金出资 113.20 万元(其中华龙电力 107.27 万元,纪法清 5.93 万元)。
根据莱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纪法清以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出资时,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12 年 8 月,莱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自 2003 年 12 月 21 日成立以来,在历次股权转让、股利分配过程中、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公司股东均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也未出现各纳税主体受我局处罚的情况。”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均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十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对税收、政府补贴优惠依赖核查并发表意见。(“二、一般问题 28”)
(一)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依据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鲁科高字〔2010〕46 号文件,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93700036),根据 2011 年 2 月山东省莱阳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发行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1年 12 月 31 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1、2012年1—6月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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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智能开关柜局
莱阳市知识 《关于下达 2012 年度莱
部放电检测与在 莱知字[2012]
1 产权管理办 阳市专利实施项目补助 5
线监测装置”专 02 号
公室 经费的通知》
利实施项目补助
山东省莱阳 《莱阳经济开发区管委
“突出贡献企 莱开管发
2 经济开发区 关于表彰 2011 年度先进 65
业”称号奖励 [2011]12 号
管理委员会 工业企业的决定》
“智能友好型光 《关于下达 2012 年度莱
莱阳市科学 莱科字
3 伏逆变器”项目 阳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72
技术局 [2012]21 号
科研经费 的通知》
合计 142
2、2011 年度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关于给予山东鲁亿通
IPO(首次公开募 莱阳市人民 莱政办发
1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扶持资金 政府 〔2011〕81 号
资金扶持的通知》
《关于给予山东鲁亿通
莱阳市人民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莱政办发
MNS 系列产品研
政府、莱阳 资金扶持的通知》、《关 〔2011〕81 号、
2 发与产业化项目 196
市科学技术 于下达 2011 年度莱阳市 莱科字〔2011〕
补助
局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 07 号
知》
合计 296
3、2010 年度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一种开关
柜手车推 莱阳市专 《关于下达 2010 年度莱阳市专 莱专字【2010】
1 10
进机构”项 利管理局 利实施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 06 号
目补助
山东省莱
“突出贡献 阳经济技 《莱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
莱开管发〔2010〕
2 企业”称号 术开发区 于表彰 2010 年度先进工业企业 77.76
7号
奖励 管理委员 的决定》
会
合计 87.76
1-2-33
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4、2009 年度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C-GIS 高
压充气柜 烟台市财 《关于下达 2009 年企业自主创新及技 烟财企指
1 20
项目”资金 政局 术进步专项引导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15 号
补助
合计 20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对税收、政府补贴优惠依赖性的核查
单位:元
项目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1-6 月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净利
3,257,347.77 19,721,968.41 28,585,325.80 13,672,663.29
润(①)不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净
3,107,347.77 17,029,353.42 22,666,719.93 12,607,663.29
利润(②)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对发行人
150,000.00 2,692,614.99 5,918,605.87 1,065,000.00
净利润的影响数(①-②)净利润影响数占发行人净利
4.60% 13.65% 20.71% 7.79%
润的比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占发行人净利润的比例较小,对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不存在依赖性。
十三、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二、一般问题 29”)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子公司。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 184 人,应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均为 138 人,实缴社会保险 138 人、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 133 人。社保及住房公积
1-2-34
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金应缴人数与在册人数的差异的原因为:公司有退休返聘人员 14 人,临时工 2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 7 人、公司聘用不足三十日社保手续正在办理中 23 人。住房公积金应缴人数与实缴人数差异的原因为:有 5 名员工从公司离职,离职前尚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 265 人,应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均为 192 人,实缴社会保险 162 人、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 159 人。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应缴人数与在册人数的差异的原因为:退休返聘人员 19 人,临时工 2 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 6 人,聘用不足三十日社保手续正在办理中的员工 46 人。社会保险应缴人数与实缴人数差异 30 人的原因是 30 位新进员工提供个人资料不完整,当年无法办理,2011 年已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应缴人数与实缴人数差异 33 人的原因:(1)30 位新进员工提供个人资料不完整,当年无法办理,2011年已办理完成;(2)3 人从公司离职,离职前尚未完成其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 343 人,应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均为 321 人,实缴社会保险 321 人、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 321 人。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应缴人数与在册人数的差异的原因为:退休返聘 2 人,临时工 5 人,在其他单位缴纳 4 人,聘用不足三十日社保手续正在办理中的员工 11 人。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员工 394 人,应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均为 342 人,实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均为 342 人。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应缴人数与在册人数的差异的原因为:退休返聘 2 人,临时工 2 人,在其他单位缴纳 4 人,聘用不足三十日社保手续正在办理中的员工 44 人。
(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社会保险缴费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社保缴费项目 时间 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2009年度 20% 8%
2010年1-6月 20% 8%
2010年7-12月 19% 8%
养老保险
2011年1-6月 19% 8%
2011年7-12月 18% 8%
2012年1-6月 18% 8%
2009年1-3月 1.1% -
工伤保险 2009年4-12月 0.9% -
2010年度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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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1.1% -
2012年1-6月 0.55% -
2009年1-3月 7% 2%
2009年4-12月 6% 2%
医疗保险 2010年度 6% 2%
2011年度 7% 2%
2012年1-6月 7% 2%
2009年度 0.5% -
2010年度 0.5% -
生育保险
2011年度 0.5% -
2012年1-6月 1% -
2009年1-3月 2% 1%
2009年4-12月 1% 0.5%
2010年度 1% 0.5%
失业保险
2011年1-8月 2% 1%
2011年9-12月 1% 0.5%
2012年1-6月 2% 1%
(三)办理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
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主管部门意见
2012 年 1 月 6 日,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发行人出具《证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 2009年 1 月 1 日以来,与所有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能够积极地按期履行缴纳基本保险费的义务;截至本证明开具之日,未出现因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或社保缴纳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我局处罚的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纪法清对发行人社会保险事项做出承诺:“如果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能依法足额缴纳“五险一金”事由而需补缴的费用、赔偿或缴纳行政罚款的,本人愿意全额补偿给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依法为公司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违法违规导致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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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三、其他问题 35”)
就《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核查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和相关方补充提供的资料,就相关事项询问了发行人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并与该等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核查过程收集的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本所的归档制度进行了整理,并相应补充了工作底稿。
第二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期间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工商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第181条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2012年1—6月发生期间变化后,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发行上市的规定。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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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9 年净利润为 3,257,347.77 元,2010 年净利润为 19,721,968.41元,2011 年净利润为 28,585,325.80 元,2012 年 6 月 30 日净利润为 13,672,663.29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6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 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定数额为准),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自其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在3 年以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0 年净利润为 19,721,968.41 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为18,979,815.20 元,2011 年净利润为 28,585,325.80 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为29,532,289.15 元,2012 年 6 月 30 日净利润为 13,672,663.29 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为 12,607,663.29 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净资产为 104,491,681.71 元,2012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为 118,164,345.00 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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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 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定数额为准),按发行上限计算,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将为 8,8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1)3-29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电气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环境、行业地位、重要资产和技术来源等情况以及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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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在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根据市场及经营环境的需要设置了技术中心、生产部、质检部、市场营销中心、商务部、售后服务部、工程部、供应部、设备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法律部、仓储部、审计部、证券事务部等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4、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以及天健审〔2012〕3-3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12〕3-13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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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31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经过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系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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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三、员工人数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员工 394 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员工中退休返聘 2 人,临时工 2 人,用工之日起不足 30 日的 44 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 4 人,除该等人员外,发行人为其他 342 人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2〕3-36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3-131号《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0,856,196.41元、141,705,293.78元、223,485,979.91元、119,498,603.74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9,805,323.78元、139,898,686.22元、220,813,903.05、119,200,209.49,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84%、98.73%、98.80%、99.75%。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情况
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2年3月26日),发行人拥有28项专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取得了3项发明专利,如下表所示:
序 专利 类 授权公 权利期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权人 型 告日 限(年) 方式
发行 发 自主
1 智能光伏逆变方法 201110113296.4 2011.5.4 2012.5.29 20
人 明 研发
发行 发 智能开关柜在线监测 自主
2 201110154200.9 2011.6.9 2012.6.15 20
人 明 感应取电装置 研发
发行 发 一种太阳能光伏逆变 自主
3 201110156044.X 2011.6.10 2012.7.4 20
人 明 器漏电流的监测方法 研发
六、重大债权债务变化
(一)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2 年 3 月 26 日)至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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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下:
1、2012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2 年招烟 81 字第 11120403 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合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 10%。
2、2012年5月22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编号为S402060M120120042441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21日;合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
(二)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2 年 3 月 26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大额(500 万元人民币)销售合同如下:
1、2012 年 3 月 27 日,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编号为:XJSHDL-A-GY-12-03-014),向发行人采购 6 kV 中压开关柜,合同金额为 856.1796 万元。
2、2012 年 4 月 10 日,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编号:LGXJ-20120417382011),向发行人采购高压开关柜,合同金额为 594 万元。
3、2012 年 4 月 16 日,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了《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书》(编号为:HT-EPC-011-PSB-201109-E003(B)),向发行人采购 10 kV 高压开关柜,合同金额为 577 万元。
4、2012 年 7 月 24 日,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山钢集团新疆喀什钢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项目烧结工程、炼铁工程 10 kV 开关设备的设备供货合同》,向发行人采购电气成套设备,合同金额为 920 万元。
(三)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其他应收款前五名金额合计为2,058,468.00 元,为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付款为 321,730.00 元。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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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时间及所议主要事项如下表所示: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主要事项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事项
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 2012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2 年 4 月 18 日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
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 年 7 月 12 日 成员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恒丰银行申请承兑
汇票额度的议案》。
2、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及主要事项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事项
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2012 年 3 月 29 日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公司 2011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11 年度审计委员会
工作报告》、《关于提请
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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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
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
成员的议案》、《关于向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2 年 6 月 27 日 恒丰银行申请承兑汇票
额度的议案》、《提请召
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公司经审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2 年 7 月 16 日 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
告》。
3、监事会的召开时间及主要事项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主要事项
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 2012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2 年 3 月 29 日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12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公司原独立董事刘玉田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的职务,同时同意由孙树敏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委员,任期截至 2014 年 5 月 17 日。
经核查,孙树敏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其简历如下:
孙树敏,男,1968 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
1992 年 9 月至 1999 年 4 月就职于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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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1999 年 4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于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力系;
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就职于山东电力研究院;
2012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山东电力研究院电网技术中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九、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12年1—6月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智能开关柜局
莱阳市知识 《关于下达 2012 年度莱
部放电检测与在 莱知字[2012]
1 产权管理办 阳市专利实施项目补助 5
线监测装置”专 02 号
公室 经费的通知》
利实施项目补助
山东省莱阳 《莱阳经济开发区管委
“突出贡献企 莱开管发
2 经济开发区 关于表彰 2011 年度先进 65
业”称号奖励 [2011]12 号
管理委员会 工业企业的决定》
“智能友好型光 《关于下达 2012 年度莱
莱阳市科学 莱科字
3 伏逆变器”项目 阳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72
技术局 [2012]21 号
科研经费 的通知》
合计 142
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重要章节内容的编制及讨论,并且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予以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第三部分 笔误更正
因本所律师校稿工作失误,《律师工作报告》中有两处笔误性差错,本所律师对该两处差错更正如下:
1、原《法律意见书》第30页“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前身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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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沿革”中“2011年1月28日,华龙电力分别与纪法清、微红投资……共29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华龙电力持有的有限公司94.761%股权全部转让给该29方。其中:向纪法清转让56.7644%股权,转让价款为339,035,906.11元;”更正为“2011年1月28日,华龙电力分别与纪法清、微红投资……共29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华龙电力持有的有限公司94.761%股权全部转让给该29方。其中:向纪法清转让56.7644%股权,转让价款为39,035,906.11元;”
2、原《法律意见书》第74页“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中“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2012年1月21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更正为“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2012年2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部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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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 蓝晓东:
曲光杰:
张永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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