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致: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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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6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7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13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8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1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5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6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7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9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30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1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2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3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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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鲁亿通/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 指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 指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指 2003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1 月处于中外合资经营时期的山合资公司
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指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6 月处于有限责任公司时期的山有限公司
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华龙电力 指莱阳市华龙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微红投资 指莱阳微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即原天健会计师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编报规则》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指《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招股说明书》
股说明书》
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
报告》 告》
本次募投项目 指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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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同》 指《合资建立鲁亿通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最近三年 指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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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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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其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依法设立
发行人是由山东鲁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前身”)依法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6,600 万元,实收资本 6,600 万股,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1)3-2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发行人现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7068240000018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记载,发行人住所地为莱阳市龙门西路 256 号;法定代表人为纪法清;注册资本为 6,6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6,6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电源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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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10 年度检验,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有限公司经天健深圳分所天健深审(2011)601 号《审计报告》审计确定的截至 2011 年 2 月28 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其前身成立于 2003 年12 月 11 日。因此,发起人自其前身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发行人《公司章程》载明: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9 年净利润为3,257,347.77 元,2010 年净利润为 19,721,968.41 元,2011 年净利润为 28,585,325.80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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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6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 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定数额为准),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自其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在3 年以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0 年净利润为19,721,968.41 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为 18,979,815.20 元,2011 年净利润为28,585,325.80 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为 29,532,289.15 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净资产为104,491,681.71 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 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定数额为准),按发行上限计算,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将为 8,8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1)3-29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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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环境、行业地位、重要资产和技术来源等情况以及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在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根据市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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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经营环境的需要设置了技术中心、生产部、质检部、市场营销中心、商务部、售后服务部、工程部、供应部、设备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法律部、仓储部、审计部、证券事务部等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4、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以及天健审〔2012〕3-3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6、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根据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经过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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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系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1、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账面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变更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之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变更设立行为存在可预见的潜在纠纷。
3、发行人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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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发行人的发起人即发行人现在的股东,为纪法清、微红投资等 29 方,具体情况如下:
1、纪法清,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900819****100214,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 88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40,922,24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2.0034%。现任公司董事长、莱阳微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莱阳市华龙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烟台市人大代表、莱阳市工商联副主席。
2、微红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7,695,60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66%;
微红投资现持有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682200006198),证载微红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1 月21 日,住所为莱阳市梨香园 3-103B 号,法定代表人为纪法清,注册资本为 1300万元,实收资本为 1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许可或审批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审批的文件经营)。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31 年 1 月 21 日。
微红投资的股东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纪法清 763.75 58.75%
2 柳云鹏 85.15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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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3 魏春梅 59.54 4.58%
4 崔静 59.54 4.58%
5 黄涛 59.54 4.58%
6 缪云辉 59.54 4.58%
7 姚京林 42.64 3.28%
8 闫莉 34.06 2.62%
9 杨明建 34.06 2.62%
10 贺智波 17.03 1.31%
11 刘德业 17.03 1.31%
12 于龙 17.03 1.31%
13 李艳华 17.03 1.31%
14 尹建 17.03 1.31%
15 姜鹏飞 17.03 1.31%
合计 13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微红投资的股东均为发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微红投资主要业务为投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发行人 11.66%股份。
微红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纪法清 柳云鹏 魏春梅 崔静 黄涛 缪云辉 姚京林等 9 名自然人
58.75% 6.55% 4.58% 4.58% 4.58% 4.58% 16.38%
微红投资
3、陆金海,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4232619****030615,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 4 栋 25A,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6,600,00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现任深圳道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控股深圳道明科技有限公司。
4、刘明达,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43010419****034031,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紫薇东村 77 幢,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6,600,00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现为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控股深圳市明汇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参股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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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公司、深圳市创东方明达投资企业等企业。
5、柳云鹏,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120230,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旌阳路 25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503,84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7634%;
6、魏春梅,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13080419****060420,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河清路 4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352,704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5344%;
7、黄涛,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1011019****188031,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 3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352,70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5344%;
8、缪云辉,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42050219****231150,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营盘路 2-11-204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352,70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5344%;
9、崔静,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61011319****272148,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升平街 61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352,70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5344%;
10、姚京林,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119****111411,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龙口市新嘉街道乡城庙村 600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251,92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3817%;
11、闫莉,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900819****030224,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天山路 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201,56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3054%;
12、杨明建,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42050019****102337,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 317-2-211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201,56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3054%;
13、贺智波,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90219****140992,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鹤山路 401 号 52 号楼,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14、刘德业,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248614,无永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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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鹤山路 401 号 80 号楼,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15、李艳华,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0219****081088,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天山路 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16、尹建,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2719****022773,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鹤山口村 10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17、荀涛,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29001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 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18、张立峰,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900819****043117,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显龙街 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19、王新正,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29751X,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照旺庄镇后照旺庄村 60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0、孙晓杰,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075930,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 973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1、赵英,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210362,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天山路 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2、姜鹏飞,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2919****045472,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天山路 1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3、张福腾,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213813,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大夫街 3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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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24、于龙,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2919****21417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大夫街 16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5、纪云清,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2919****041816,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纪家店村 200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100,782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6、徐克峰,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050212,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路 296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7、李磊,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01753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路 218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100,782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527%;
28、赵治德,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37068219****12475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天山路 2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50,358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0763%;
29、王志刚,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 42050019****221318,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新村 388-405 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为 50,358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076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纪法清(直接持股 62.0034%)与姜鹏飞(直接持股 0.1527%)、于龙(直接持股 0.1527%)为舅甥关系。
2、姜鹏飞与于龙为表兄弟关系。
3、柳云鹏(直接持股 0.7634%)与闫莉(直接持股 0.3054%)为夫妻关系。
4、另外,纪法清、柳云鹏、魏春梅、黄涛、缪云辉、崔静、姚京林、闫莉、杨明建、贺智波、刘德业、李艳华、尹建、姜鹏飞、于龙均通过持有微红投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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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详细持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本章节中(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中“微红投资”部分。除此之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起人(股东)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天健深审(2011)601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1)3-29 号《验资报告》,各发起人已按照其在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其拥有的截至 2011 年 2 月28 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并经过了审计及验资,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纪法清,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纪法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40,922,244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2.0034%;同时,纪法清还持有微红投资 58.75%股权,为微红投资的控股股东。微红投资持有发行人 7,695,6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6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
1、发行人前身为 2003 年 12 月,华龙电力与澳大利亚杨国威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2、2004 年 11 月,合资公司外方股东杨国威将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蔡美迎。
3、2010 年 10 月,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21.2 万美元增至 950.2 万美元。
4、2010 年 11 月,合资公司外方股东蔡美迎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纪法清。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合资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5、2011 年 2 月,华龙电力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纪法清、微红投资等 29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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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1 年 6 月,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均依法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发行人前身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设立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3、发行人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另经核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诉讼以及由此引致的纠纷或者潜在的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气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目前从事的经营活动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企合鲁烟总副字第 00620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3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前身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电气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根据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7068240000018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前身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加工、销售电气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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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根 据 2011 年 6 月 2 日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37068240000018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后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气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根 据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37068240000018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电源设备、元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虽然发生过变更,但其主营业务始终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90,856,196.41、141,705,293.78、223,485,979.9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9,805,323.78 元、139,898,686.22 元、220,813,903.05,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84%、98.73%、98.8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或者虽履行完毕但可能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其他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相对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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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
纪法清,持有发行人 40,922,244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2.0034%;
微红投资,持有发行人 7,695,6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66%;
陆金海,持有发行人 6,6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
刘明达,持有发行人 6,6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
2、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下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公司
(1)微红投资
微红投资现持有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682200006198),执照记载微红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1月 21 日,公司住所地为莱阳市梨香园 3-103B 号,法定代表人为纪法清,注册资本为 13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31 年 1 月 21 日,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许可或审批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审批的文件经营)。
纪法清持有微红投资 58.75%股权。
(2)华龙电力
华龙电力现持有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1 月 14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682228004704)。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华龙电力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3 日,公司住所地为莱阳市冯格庄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为纪法清,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4 月 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电线、电缆、家用电力器具。
纪法清持有华龙电力 51%股权。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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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前身最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纪法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
①201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纪法清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402060M120110160602),为公司前身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的金额为 350 万元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402060M120110160602)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 年 12 月 5 日,因公司名称变更,纪法清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重新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402060M120110160602),为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重新签订的金额为 350 万元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402060M120110160602)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②2012 年 2 月 22 日,纪法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37100120120015021),为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37010120120001542)项下的 2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③2009 年度,发行人前身有限公司与华龙电力和纪法清发生了小额的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金额分别为应付华龙电力 321,000 元,应付纪法清 202,458.19元。
(2)除上述交易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前身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发生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守和履行了交易发生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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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已按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未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均获得有效履行,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关联交易程序公允性的制度保障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都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制订了关联方及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该等措施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纪法清,因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纪法清除持有鲁亿通股权外,还持有下述企业股权,有关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公 司 名 称 股 东 构 成 主 营 业 务
莱阳市华龙电力设备有限责 纪法清 51%、其他 4 名 销售电线、电缆、家用电
1
任公司 自然人 49% 力器具
纪法清 58.75%、其他 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
2 莱阳微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 名自然人 41.25% 投资
上述企业所属行业及其实际从事的业务均与发行人不同,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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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纪法清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该承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有效的。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有 10 处房产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 10 处房产均因发行人向银行贷款而被设置了抵押;发行人尚有 1 处坐落于龙门西路 256 号的房产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工业出让用地,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其中土地证号为莱国用(2011)第 692 号和莱国用(2011)第 611 号的土地因发行人向银行贷款而被设置了抵押。
2、商标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拥有 2 项注册商标,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专利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28 项专利,其中 3 项为发明专利、25项为实用新型专利,上述专利中 27 项为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1 项发明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取得;该等专利中有 26 项取得了相应的专利证书,2 项取得了专利授权书,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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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自行购置,无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发行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主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合同主体均为发行人,发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3、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主要来自发行人前身的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已在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已履行了批准、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等行为及除上述说明外的重大收购资产行为,亦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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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或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和人员均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 2 年的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现有 3 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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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天健审〔2012〕3-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等,具体如下:
1、增值税:发行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 1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房产税:发行人的房产税税率为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计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 7%计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 3%计提。
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 2%计提。
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 1%计提。
7、企业所得税:发行人 2009 年 12 月 31 日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0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依据
1、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鲁科高字〔2010〕46 号文件,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93700036),根据 2011 年 2 月山东省莱阳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发行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 15.0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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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1、2011 年度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关于给予山东鲁亿通
IPO(首次公开募 莱阳市人民 莱政办发
1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扶持资金 政府 〔2011〕81 号
资金扶持的通知》
《关于给予山东鲁亿通
莱阳市人民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莱政办发
MNS 系列产品研
政府、莱阳 资金扶持的通知》、《关 〔2011〕81 号、
2 发与产业化项目 196
市科学技术 于下达 2011 年度莱阳市 莱科字〔2011〕
补助
局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 07 号
知》
合计 296
2、2010 年度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一种开关
柜手车推 莱阳市专 《关于下达 2010 年度莱阳市专 莱专字【2010】
1 10
进机构”项 利管理局 利实施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 06 号
目补助
山东省莱
“突出贡献 阳经济技 《莱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
莱开管发〔2010〕
2 企业”称号 术开发区 于表彰 2010 年度先进工业企业 77.76
7号
奖励 管理委员 的决定》
会
合计 87.76
3、2009 年度财政补贴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事由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文件号 当期入账金额
“C-GIS 高
压充气柜 烟台市财 《关于下达 2009 年企业自主创新及技 烟财企指
1 20
项目”资金 政局 术进步专项引导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15 号
补助
合计 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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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2 年 3 月 2 日,莱阳市国家税务局和莱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为发行人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已按税法规定按期申报及缴纳所有税款;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申报及拖欠税款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3 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1、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莱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2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自2009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没有因环境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011 年 12 月 2 日,莱阳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了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进行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 3 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根据莱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自 2009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截至证明开具之日,未出现因违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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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用于如下项目:
1、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 12,928.42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 10,843.64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2,084.78 万元。
2011 年 12 月 8 日,该项目在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文件为《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为 1106820068)。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 3,274.04 万元。
2011 年 12 月 8 日,该项目在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文件为《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为 1106820067)。
3、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投向已经获得有效的批准、核准及备案。
(二)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本次募投项目总建筑面积合计 43619 平方米。为顺利实施募投项目,发行人于 2012 年2 月 10 日与莱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于 2012 年 3 月 8 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宗土地的详细信息如下:
是否存
在及存
序 使用 使用面积 使用权 终 止
土地证号 座落 用途 在何种
号 权人 (平方米) 类型 日 期
他项权
利
莱阳经济开
莱国用 2062 年
发行 发区烟青一
1 (2012) 工业 出让 2 月 11 否
人 100,000.00 级路南,珠
第 42 号 日
江路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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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章的规定。
(三)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1 年 12 月 2 日,莱阳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对《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了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进行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募投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五)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没有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没有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坚持品牌战略,保持在智能电气成套设备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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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 鲁亿通法律意见书领先地位,同时紧贴市场需求,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适时开发国际市场。积极大力推进光伏逆变器项目的研发、市场营销、市场拓展等工作。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气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前身有限公司曾因 2008 年 12 月列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及销售货物给山东鲁能物资东营供电分公司时部分收入未提销项税的行为被莱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09 年 8 月 24 日以莱阳国税稽罚〔2009〕53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 31,155.15 元的罚款。
根据莱阳市国家税务局对此次处罚出具的确认文件,有限公司此次被处罚的事项是“情节轻微,涉及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 2012 年 3月 2 日,莱阳市国家税务局为发行人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自 2009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已按税法规定按期申报及缴纳所有税款;截止 2011 年 12 月31 日,不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申报及拖欠税款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有限公司虽有 2009 年 8 月 24 日被莱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的事项,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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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重要章节内容的编制及讨论,并且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予以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发行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未发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此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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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蓝晓东 蓝晓东
曲光杰
张永军
201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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